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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岁末,农民工讨薪案件层出不断,为有效解决该类案件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那么在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厘清,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本文将一一为大家分析。
一
农民工、农民工工资的概念
1.农民工的概念
农民工指的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核查点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2.农民工工资的概念
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农民工工资一般以市场行情计算,因为工作内容和工作种类的区分,有技工和普工、大工和小工之分,具体查看以往用人单位的支付工资标准和农民工与现用人单位的协商标准。
二
农民工工资的工资清偿和支付方式
1. 农民工工资的工资清偿
(1)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主体,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这里指的是出现违法分包或者个人承包工程未支付工资情形)
(3)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这里指的是支付主体可以为违法分包的上级分包单位,由其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5)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6)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方式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
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的维权途径
1.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4.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5.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四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若出现未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形,应当如何发放?
1.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4.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五
农民工讨薪案件——证据收集
1.农民工讨薪案件——农民工
对于农民工而言,首先应当提交自身属于农村户籍的身份证明,如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其次如选择的是劳动监察程序(劳动举报程序)应当向工作人员说清案件事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期间内的工作留痕,工作服和工作证。如选择的是劳动仲裁程序,则上述材料复印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交申请书,等待开庭。如诉情包含社会保险情形,劳动监察大队无法受理,得提起劳动仲裁程序。
2.农民工讨薪案件——用人单位
如农民工选择的是劳动监察程序,则在农民工提交相关材料后,劳动监察大队会下达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前去说明案件情况,是否存在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为什么没有发放,什么时间能发放做具体说明。另外,还需准备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之间单位在某某项目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表;
(3)某某项目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4)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及使用相关资料;
(5)某某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等
如农民工选择的是劳动仲裁程序,则上述材料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补充。
六
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发生农民工讨薪问题时,当地劳动和行政保障部门,是否可以作出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
分析如下:是可以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这一条款说明,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就应当先行清偿,后追偿或者在分包单位工程款中予以扣减。(这一条款作为行政机关实在没办法还要解决问题的时候)
2.如果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时,农民工工资问题如何处理?
分析如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这两个条款以及结合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说明应当对《条例》上述规定进行限缩,不应过分加重总承包单位的清偿责任,否则不但不利于工资的支付,还易引起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等之间的矛盾,从而更不利于工资的支付。并且当工资数额与总包单位认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应当结合《条例》第35条的规定: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等发生争议时,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和总包代发的工资仍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范围。若仅凭农民工一方提出的清偿工资要求,直接确定由总承包单位全部先行清偿,一旦发生争议,则会为总包单位的再追偿带来巨大的困难和风险。
3.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捏造事实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索要工程款问题如何处理?
分析如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捏造事实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索要工程款问题,核心在于分包单位或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付款义务。如果分包单位或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依据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工程款发放至承包单位,但承担单位未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讨薪事件发生,应当由承包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如用人单位有钱并且拖欠支付,在行政机关警告下还不予发放,则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或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在合同签订之时,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事先约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部分从工程款总价中剥离出来按月足额发放,如出现此类事件可快速厘清违法主体,避免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混合纠缠不清。更避免出现工程款计算标准不一情形下,承包单位利用农民工问题“绑架”分包单位。
七
总结
农民工群体整体是受教育程度不高,多数以艰苦的体力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群体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之中生存,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等有一个单位出现付款不及时或者拖延付款情形,少则月余,多则一年的辛苦劳动将不得到回报。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社会安定、涉及民生稳定,时至年末,不知有多少人不得以走上维权之路,有多少家庭一年付出付之东流。不论何时,底层劳动人民的工资牵连的不止是农民工个人,更是农民工个人背后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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