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宪法40年#
“当时砍树的时候不知道红豆杉不能砍,并且也是为了熏腊肉……”,重庆,2021年,穆某在明知采伐树木需要办理手续但未办理的情况下,委托并协助赵某砍伐了山上的一株红豆杉。
采伐完成后,穆某将该红豆杉树干运回了其房屋中,赵某从穆某处获得好处费1300元。后据穆某自述,其于2022年2月与其妻子袁某一同将该红豆杉树干全部烧毁用于熏腊肉。
群众举报后,当地森林公安民警介入调查,经过鉴定,穆某与赵某共同采伐的红豆杉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龄260余年,二人的非法采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额度总计34860元。
(素材来源于西安检察,笔者稍作整理)
红豆杉是国家保护植树,而且由于资源稀缺,经济价值十分高!面对警方询问, 穆某和赵某均表示不知道砍伐红豆杉涉嫌违法,但是穆某某就因为赵某帮忙砍树,给了对方1300块钱,应该是也是知道红豆杉的价值是很高的,至于说将加红豆杉用来熏腊肉,只能说有钱就是任性……
第一,本案件中,穆某和赵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本案中,由于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管穆某和赵某是否知晓不能随意砍伐红豆杉,是否持有砍伐证,都不得擅自砍伐这棵红豆杉,否则就已经涉嫌违法了。
那么,穆某赵某二人涉嫌什么犯罪了?
刑法第344条规定,犯非法采伐、毁坏、运输珍贵树木的,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且,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其采伐的植物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果行为人不明知采伐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则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穆某和赵某都不知情,一般不认定为犯罪。至于具体如何判断是否知情,应从穆某和赵某的客观表现进行综合认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穆某、赵某二人应该是知晓红豆杉的经济价值,在这种情况之下,穆某表示不知道不能砍伐的理由站不住脚。
换句话说,由于穆某赵某二人砍伐红豆杉,并且经过鉴定,这颗红豆杉树龄260余年,二人的非法采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额度总计34860元,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第二,有网友表示,赵某只是按照穆某的吩咐帮忙砍树认输,为什么也涉嫌刑刑事犯罪?
这里是涉及到共同犯罪认定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回到本案中,赵某应穆某的邀请,参与砍伐红豆杉,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进行了分工协作,并且事后也分配实际获利,穆某支付赵某1300元,符合共同犯罪。
第三,穆某,赵某等二人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简单来说,对于普通民众来讲,要求其能明确识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保护植物,也确实超出了普通民众认知能力。
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即使构成犯罪,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也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规定,也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本案中,法院认定穆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决定判处穆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第四,其实,对于穆某或者赵某来说,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非法采伐行为不仅造成国家林木等经济损失,同时也导致保护植物物种资源严重受损,破坏生态系统平衡,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之前就有很多类似案例,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对此,您怎么看?应该追究穆某和赵某的法律责任吗?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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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toutiao.com/is/knqptA/ - 重庆一村民砍树龄260年红豆杉熏腊肉获刑,法院: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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