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

罪犯徐某,1984年出生,新乡市获嘉县人,有犯罪前科。

2017年9月24日下午13时许,徐某酒后驾驶豫G号牌现代轿车行驶至郑州某小区东门时,和张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剐蹭,徐某,张某随即停车后下车查看,李某及其儿子李某某,李某丙(殁年4岁)也从电动车上下来,李某与徐某交涉未果,李某,张某见徐某某某酒后驾车,李某让张某将电动车停到附近超市门前,李某带着李某某,李某丙离开事故现场,步行至附近一交叉口西北角人行道时,徐某驾车冲向人行道,连续多次撞击李某等人,导致李某丙重型颅脑死亡,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凌晨投案。

2017年9月29日,徐某因故意杀人被逮捕。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6月19日,2018年12月27日,经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将其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河南省高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某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泄愤驾车冲撞对方,致一名幼儿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虽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