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王某与某电厂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二十多年前,某电厂与相关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开沙农场2050亩低洼田并改造为垂钓塘、河塘等。后该电厂与王某签订了开沙农场垂钓塘、河塘、果园租赁协议,约定承包转租期5年并完成交付。合同到期后,某电厂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收回承包经营权,但王某拒不交还垂钓塘、河塘。因案涉租赁合同标的位于南通“洲际梦幻岛”旅游项目开发范围,本案纠纷对项目的正常建设造成直接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解除,王某向电厂支付相应的租金及占用费,并限期将垂钓塘、河塘返还电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通州法院平潮法庭对本案纠纷依法妥善处理,为南通“洲际梦幻岛”旅游项目开发利用打下了坚实基础,这是南通两级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的生动实例。

(通州法院平潮法庭报送)

NO.2

A农业公司与B农业合作社

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A农业公司将当地千亩设施种植园区出租给B农业合作社使用,同时约定由A农业公司对蔬菜大棚设施投保,租赁期内大棚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乙方任何时候有保护大棚的责任,若有损坏自行修理或照价赔偿。租赁期间,2020年7月及2021年4月的两次灾害天气导致园区内大棚部分损坏。因双方就大棚维修责任方存在争议,双方于2021年10月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约定就损坏大棚维修费用问题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B农业合作社给付A农业公司维修费用20余万元,B农业专业合作社提起上诉。二审中,经一、二审法院共同配合,促成B农业合作社和A镇现代农业公司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为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为给因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农业合作社留下一线“生机”,南通中院民一庭与如东法院洋口港法庭密切合作,通过庭询谈话、电话沟通、走访企业、现场勘查等方式,合力促成双方调解,农业合作社当场履行调解协议。本案一、二审法院联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成功化解涉农业产业化经营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南通中院民一庭报送)

NO.3

朱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向如皋市长江镇某村租赁一用于开发高效农业项目土地。后朱某将该土地转租给张某,双方在《租地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土地租给张某用于存放塔吊机械配件,张某在实际租赁过程中将土地用于工业设备拆除、零部件加工和废品出售。后经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限期整改,村居亦与张某谈话,要求拆除建筑物,土地恢复种植。在此期间,张某诉至法院,认为朱某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其被政府部门责令拆除清离,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经如皋法院长江法庭组织调解,双方之间的合同终止履行,朱某赔偿张某损失7万余元并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及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为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乡镇耕地对外流转、承包成为盘活存量土地,激发资源活力的有效方式,在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改变用途或破坏耕地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双方约定擅自改变了耕地用途,应属无效合同。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有利于耕地及时复垦,保护了耕地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基层法庭作为助力乡村振兴的排头兵,更应当坚持绿色司法,为农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如皋法院长江法庭报送)

NO.4

李某等12人与陈某等6人

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等12人系A小区41幢的业主,陈某等6人系该小区42幢部分业主。2021年4月22日,A小区41幢三单元12户业主就案涉单元增设电梯达成协议,后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增设电梯施工过程中,陈某等6人阻扰施工。故李某等12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等6人立即停止对电梯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阻挠,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等6人排除妨害行为,停止阻扰A小区41幢三单元电梯增设工程施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典型案例。随着老龄化问题加剧,老旧小区的居民出行不便日益凸显,为提高城市的宜居性,老旧小区电梯改造势在必行。改造本是暖心工程,但低层住户往往因加装电梯影响采光、隐私、房价等对此持反对意见,高层住户和底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了这项民生工程最大的阻碍。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等规定,要求各方互相体谅、互帮互助,公平理性对待加装电梯事宜,坚持了法理情的统一,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弘扬了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和社会价值。

(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报送)

NO.5

韦某与陈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陈某经物业同意,在装修时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消防连廊北边外侧,正对着韦某家厨房间的后窗。韦某认为陈某安装的空调室外机远大于通常室外机,遮挡其厨房采光和视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韦某万般无奈,遂向法庭求助。

裁判结果

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经现场勘察,初步认定陈某安装的外机位置没有侵占韦某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未达到相邻关系中足以满足妨害的条件。但是,考虑到若不及时解决纠纷,将导致邻里间产生矛盾、长期不睦,不利于社会和谐。承办人联系物业、社区等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现场达成和解,陈某同意在2个月内尽快请人移机,韦某立即将1600元交到物业公司,并请物业公司作为见证人督促双方按协议履行,本起相邻关系纠纷通过诉前多元化解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为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在相邻关系中,相邻权利人应当友好相处、互利互让。通州法院平潮法庭针对频发的邻里纠纷,充分发挥多元矛盾化解体系的优势,与相关部门构建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现场沟通调解,从源头化解矛盾,实现定分止争,让“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两邻”理念深入人心。

(通州法院平潮法庭报送)

编辑:周莉莉

审核: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