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了!”1月23日,四川巴中,某超市里一老人怀抱一婴儿、一手还牵着一名幼童。这时,一只小狗突然闯了过来。为了避免狗伤到孩子,老人用脚轻轻阻拦了一下狗。谁也没有料到,老人这个轻微的举动竟然让狗主人大发雷霆。

狗主人见到爱犬受阻,奔跑过来一把就掐住老人的脖子,并用力推搡。老人和孩子倒在地上,两名孩子顿时被吓得哇哇大哭。店主和周围群众见状赶紧上前劝阻,可是狗主人却是不依不饶,死命抓住不肯放手。周围群众越来越多,在众人合力下才将狗主人拉开。

该视频被曝光后,众人纷纷表示谴责。

网友A:太可恶了,为了一条狗,不分青红皂白殴打老人和儿童。有钱人才养狗,把狗看得比人还珍贵,真是人穷命贱啊。这个男子太嚣张了,必须走法律程序,不能谅解他!

网友B:必须严惩!毫无人性!自己有错在先,还嚣张欺负弱势群体,枉为人!更枉为男人!无德无法无天!

网友C:狗主人遛狗不拴绳,既打老人又伤了幼儿,猖狂嚣张跋扈到了极点。老人怕孩子被小狗咬着,结果被大狗咬了。支持重罚严惩!!

网友D:这个事件之所以狗主人如此嚣张 ,那是因为他有嚣张的土壤和基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最多的就是狗咬人后不了了之,而没有哪一个狗主人接受过严厉的处罚。虽然社会上有遛狗拴绳的要求,但并不是強制性要求,所以养狗者肆意妄为者居多。如果查狗拴狗绳能像查酒驾那样的力度,养狗人就不敢肆意妄为了。

仔细查看视频,老人只是轻轻地挡了一下狗而已,并没有什么过分的动作。而作为狗主人的年轻男子竟然如此嚣张跋扈,冲上来就打,简直就和黑社会没有什么两样了。人们都说养狗的人有爱心,这位狗主人难道是异类不成?大过年的,发生这种恶行,必须依法严惩。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老人用脚挡狗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因为这只狗虽然小,但是也具有危害性,特别是对于幼童来说。狗并没有拴绳,因此随时都有可能伤到孩子,所以老人用脚将小狗挡开,是为了避免发生危险。给狗拴上绳子并牵着是狗主人的义务,在他没有履行此义务时,老人采取合理方式避免危害发生是没有错的。

2、狗主人涉嫌故意伤害,依据情节轻重可以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狗主人不问青红皂白殴打老人,并使老人和孩子受伤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如果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以下程度的,则对其进行治安处罚。鉴于狗主人殴打的是老人和孩子,因此应当对其进行顶格处罚才能罪刑相称。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老人或者孩子的伤情达到轻伤程度或者以上,则狗主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者,本来应当禁止未带狗绳的犬类进入。但是超市却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阻止,从而引发了冲突的发生。因此,超市未能尽到安保义务,负有一定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不知道曾几何时,遛狗成了一种时尚。估计这和生活水平的大大提高密不可分,吃不高穿不暖的时候就没见到几个人遛狗的。是否养狗和遛狗是个人的喜好,但在行使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俗话说,狗仗人势。狗是通人性的,别让人性的恶把狗给熏染了。

有人把狗奉为上宾,这个是其个人自由。但是过分的是,听到狗生病了竟然哭得死去活来,得知自己老爸死了却一滴眼泪也挤不出来。狗永远是狗,即使你给它戴上钻石链子,它还是没有人珍贵。养狗养到毫无人性,还有什么意义呢?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