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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辩方律师熊达又开直播又造舆论,他的直播间有时可以达到二三百网友,好几个网友又提出劳荣枝没有亲手杀人,怎么能判处杀人罪这个老问题,在胸达律师的推波助澜下,你一言我一语的好不热闹。其实这个疑问很简单。

一、刑法所指的杀人罪具有广义的含义,包括直接杀人和间接杀人,比如一个老板雇人杀害了自己的情敌,那这个老板虽然没有参与直接亲手杀人,但是犯杀人罪,并且是主犯。

二、判处劳荣枝犯杀人罪的一审判决书明确指出“劳荣枝虽没有亲自动手杀人,但明知道把被害人置于法子英控制下,有被杀害的危险而放任,所以,劳荣枝对7个人被杀害负有责任”。

这里有个插曲需要说明一下,关于合肥案殷建华是谁杀害的问题,按照逻辑推理应该是劳荣枝亲手杀害了殷建华,但是,劳荣枝自己却说在殷建华被杀害前就离开了出租屋,不承认自己亲手杀害了殷建华,只模棱两可的承认殷建华不是法子英杀的就是她劳荣枝杀的。

这就是说明关于是谁亲手杀害的殷建华这个节点上的证据部分有瑕疵。

但是,这个地方法院并没有硬性地按照其他证据推理认定是劳荣枝亲手杀害了殷建华,而是采取了疑罪从无的法理原则,既然证据有瑕疵那就不去认定劳荣枝亲手杀害了殷建华,而是判处劳荣枝对殷建华被杀害负有责任。

实际上法院应用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按照其他类似案件的案例,法院完全可以认定是劳荣枝亲手杀害了殷建华。

按照我个人的见解,实际上就是劳荣枝亲手杀害了殷建华。

鉴于以上两点,说明一审法院判处劳荣枝犯杀人罪,依法依据都是正确的,认为劳荣枝没有直接亲手杀人就不能判处杀人罪是对法律没有完整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