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捕了点鱼,怎么还犯罪了呢?”湖南省湘阴居民郑某等九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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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因干旱洞庭提前进入枯水期,9月,郑某与朋友商议一起到洞庭湖湘阴水域捕鱼,并于次日上午来到洞庭湖湘阴县芦林潭水域徒手捕捞鲜鱼25公斤。后来又使用“拖网”在洞庭湖湘阴县芦林潭水域捕捞鲜鱼,起获渔获物共计495公斤。

因湘阴县洞庭湖芦林潭水域系禁捕区域,涉案渔具“单船拖网”系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郑某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被湘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郑某等人均被判处不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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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是不可以到别人放养的鱼塘里去钓鱼,因为那是有主人的,需要经过主人的允许才可以。可是那些大自然的馈赠,沟塘、河流不是经常看到有人在那钓鱼吗?这几个人不就是钓的多了一些吗,可这不就是各凭本事,怎么还惹来牢狱之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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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都属于情节严重的。那么不是禁渔区或者禁渔期是不是捕鱼就合法了呢?

其实也不是这样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也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作业类型等进行捕捞作业。

记得小时候经常看见有人往河里扔个炮,随着嘣的一声,一会儿水面上就飘起了许多鱼,这样是否合法呢?在此提醒各位,这也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就算是你取得了捕捞许可证这些方法也是不可以的哦,构成刑事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即使情节不够的也可能被处以罚款等。

而郑某等人不仅仅是遭受了牢狱之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郑某等人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恢复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后经法院审理,判处郑某等人赔偿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恢复费用44748元。

我国地广物博,水域面积宽广,而水产品也是大自然的馈赠,可是这不代表着我们就可以为所欲为,一切的行为都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从而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维护生态环境。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请各位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