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国企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被员工告到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国有企业都被判败诉。案件的起因是国有企业现在比较热的一个领域——员工能进能出。市场化用工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国资委提出明确要求,必须要建立员工不胜任退出、末等调整及竞聘上岗等制度。同时,每年有相应的退出考核指标。

但是,实施过程中,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流程不规范,没有保留足够的证据,将面临极高的仲裁和诉讼败诉风险。

一、来龙去脉

(一)不胜任公司为由,市政工程公司解除霍某劳动合同

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是天津一家国有企业,霍某作为职业经理人,于2020年9月5日进入市政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30日,试用期税前工资5000元/月,另约定工资: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饭补800元+通讯补助200元+岗位绩效600元,同时约定,项目圆满交工验收后,根据个人表现每一项奖励一个红包,多个项目不封顶;年终奖在每年春节前发放,根据个人表现发放,霍某实行标准工时制。

2020年11月27日,市政工程公司因霍某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一个月仍不具备上岗能力,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纠纷,市政工程公司败诉

霍某不认可单位作出的解除决定,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诉至仲裁委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40927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元;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631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二、前因后果

(一)工作岗位标准不明确

霍某作为职业经理人,正式入职市政工程公司,当然有足够的能力,为什么不久便被解除合同呢?

因为市政工程公司发现霍某承诺的几个大项目订单一个都没有落实。其中有一个项目为天津的城市更新项目,属于价值几千万元的大订单,霍某信誓旦旦说给予充分的授权,一定能把合同拿下来,结果虽然市政工程公司全力支持,但是通过招投标,这个项目市政工程公司并没有中标。

此外,经过3个多月的接触,霍某没有表现出任何丰富的人脉,所以市政工程公司通知霍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在劳动合同以及相关的岗位聘用协议中,并没有对霍某不胜任工作岗位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二)市政工程公司无法举证霍某不能胜任岗位

霍某当然不认同市政工程公司的处理决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市政工程公司不予理睬,霍某提起劳动仲裁,进一步引发法院一审和二审,现在终审判决生效。市政工程公司毫无例外,通通败诉,败诉的原因在于市政工程公司认为霍某不能胜任岗位,但是没有拿出任何证据。

三、吃瓜律师点评

这个纠纷的处理结果,对于广大国有企业而言有什么启迪呢?

从2023年开始,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是聚焦激活三能机制,要让国有企业市场化用工普遍激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增能减”成为国有企业正常的劳动用工环境,打破传统铁饭碗。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加,国有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高的风险,像“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风险无疑是最高的。面对如此之高的风险,应该如何应对呢?从这起纠纷案例,我们不难得出如下教训:

第一,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严格的举证责任,举证不利,败诉的风险极大。

第二,对于企业而言,因为不胜任退出有两道程序——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因此工作标准包括两个层面的标准,做好如下工作:

(一)末等调整的具体标准,无论从员工的工作成果、工作能力、工作时间,还是通过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必须要明确标准,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二)第一次达不到岗位要求,能做的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调整岗位,进行培训,给予员工第二次上岗的机会。

(三)必须再一次明确新岗位的标准和条件,同样需要员工签字确认,只有第二次依然达不到岗位胜任的标准和条件,企业在支付了补偿金之后,才能依法合规的解除劳动关系。

(四)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阶段,还要排除一些例外情形,比方说员工处于医疗期等禁止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否则也属于违法解除。一方面,违法解除可能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违法解除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