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2007年,孙某与田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在市区开办了一家餐馆。由于地理位置不错,来往的流动人口较多,餐厅生意红红火火。
2011年3月,孙某向好友万某借款50万元,投资了一家养殖场,而妻子田某继续经营餐厅。2014年3月,万某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孙某的养殖场突发传染病,导致经营受挫,一时无力偿还。
2014年8月,为了逃避债务,两人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田某抚养,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全部归田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孙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
2015年6月,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与田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请问:田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本案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孙某与田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以个人名义向万某借款50万元,但该款项用于投资养殖场,用于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尽管孙某与田某办理了高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孙某偿还,但离婚协议的内容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外部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田某与孙某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提示与建议
“假离婚”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假离婚”是随着房屋拆迁、购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产生的,现在已成为人们获取利益的工具。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法律并不存在所谓“假离婚”之说,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双方一旦离婚,当事人有可能会面临着情感和法律的双重风险,容易“以假乱真”。另外,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隐匿财产或逃避强制执行等,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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