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中发现礼仪办礼仪钢材市场佳建丰钢材经营部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经营者在电焊明火作业时未持证上岗)。
消防监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杨坤建经营的新蒲佳建丰钢材经营部立即停止作业并处罚款二百五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遵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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