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太无安全常识了!江苏扬中有母子两人由于天气冷躲在室内“围炉煮茶”,以为在享受休闲生活的时候,却迎来了噩运,万万没有想到在新年的第一个月里,两人最终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原来他们在网络视频看到一段小视频很火爆,通过视频里面呈现的意境觉得自己就应该像那样享受生活。50多岁的儿子就搬来铸铁炭火炉,和70多岁的母亲一起“围炉煮茶”。时间过去了小半天,后来家人在下午5点多的时候给他们打电话,但是一直没有接通,就回家去看屋内情况,打开门后发现两人已倒在地上。家人马上打急救电话,把两人送到医院里抢救,但是很不幸,已经中毒深,救不回来了。

很多人“围炉煮茶”时没有选择适当的炉子,例如电炉。更因为天气冷不注意开窗通风,没有一点安全意识,最终导致了悲剧。

通过这个事件,个别人也产生了一个困惑:对于类似“围炉煮茶”出现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煮茶的炉子有没有存在质量问题,也就是生产厂家存不存在责任?
首先,“围炉煮茶”是一种休闲方式,源自云南的“火塘烤茶”,又叫“糊米烤茶”。是使用屋内烧水或煮饭的火坑里的火,先将土陶罐放在火塘烘烤,然后把米烤香,把茶烤香。

“围炉煮茶”是脱化于云南的“火塘烤茶”。在云南,火塘在日常生活中十分重要,人们用它取暖照明、烧煮食物,也会直接在炭火上烤食物,现流行将火塘烤食与烤茶拼合在一起,融入中式元素,受到了年轻人的喜欢。
也就是说“围炉煮茶”是一种传统的历史文化。

现在“围炉煮茶”关键的惑是在炉子上。有些人比较偏激思想的人就认为,我买炉子的时候商家就应该告知炉子的用途、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是对规定的基本理解,也就是说,“铸铁炭火炉”的商品提供者按规定需要提供警示标识,虽然它是烧煤的,但是炉子才是工具的本身,而煤属于裸装产品,属于不便标识的商品。

《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铸铁炭火炉”虽然是和其它商品结合才能够产生作用,但是它作为基本的使用功能载体,也就是生产者已很明确知道该产品必须使用煤才能产生效果,在这个封闭空间使用过程容易产生一氧化碳,这种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间隔物质,这一点经营者清楚明白,而消费者并不一定了解,所以,“铸铁炭火炉”提供给消费者时必须带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才能够符合《质量法》规定,不然就要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以,商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如果生产者对商品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或错误使用商品,都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可见,我们经营者生产商品的时候务必要认真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去生产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要存在任何侥幸的心理,只为了赚钱。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