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梓恩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副主任

离婚能否免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有些夫妻为逃避债务,以“假离婚”的方式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还有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款,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甚至还有些借款用于家庭生产、赌博等情况。若债权人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起诉还款的,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

案例一:

小强与小花在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强一直经营个体户从事餐饮行业,小花予以协助。由于受疫情影响,店铺生意一落千丈。小强每个月需承担员工的工资、商铺租金等开销,长期亏损导致他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家里的积蓄已所剩无几。小花要求小强关闭门店止损,而小强不同意,想着熬过疫情后就能好起来,不想自己多年的努力付诸流水,遂向亲戚朋友借钱用于周转。

之后,生意时好时坏。双方在是否继续经营这个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经常为此吵架,加上家里的开销大,双方更是有着前所未有的焦虑。逐渐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由于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小花认为钱是小强借的,与自己无关,便要求小强承担债务。于是,双方在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小强名下的债务由小强自行承担,与小花无关。

离婚后,由于小强无力偿还,其中一个债权人A起诉小强与小花,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贷责任。

审判结果:A和小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强应履行归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关于小强的前妻小花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问题。虽然小强以个人名义向A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餐饮门店经营所需,而小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虽然小花要求小强停业,但在借款后,店铺所得的营业收入用于家庭开销。另外,小强与其妻小花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花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二:

小强喜欢和朋友打牌,婚后经小花多次劝阻都没能让小强改掉这个坏习惯。由于小强长期嗜赌,不务正业,不但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在外面欠了不少钱。在约定时间内小强无法偿还借款,债主纷纷找上门。债主上门追债严重影响小花的正常生活,小花无法忍受,于是与小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强的债务由他自行承担。离婚后,债主纷纷起诉,要求小强和小花一并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赌博对外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就不需承担对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借款,这是错误的观念。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产生的债务。

现实生活中不同情况所导致的结果不同,如果受到债务问题的困扰,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早规避承担义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