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襄阳一女子因剪掉丈夫阴茎,被行拘十日罚款二百元。警方回应:伤情鉴定结果若达到轻伤将转为刑事案件。
要了解剪断阴茎的后果严重程度,首先要了解阴茎损伤的伤情程度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重伤一级:
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2.重伤二级:
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3.轻伤一级
龟头缺失1/2以上。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4.轻伤二级:
龟头部分缺损。
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一侧输精管破裂。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简单来说,就是真的身体损害,不是能通过心理疏导可以解决的问题。
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收录关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观点:
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一种不同于常规杀人手段,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的、严重泯灭人性和伤害正常人类感情,践踏人性尊严的杀人手段。
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是一样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这个标准我们在致人重伤的评价上可以参考适用。
不同于常规是肯定的,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也是肯定的,至于是否严重泯灭人性和伤害正常人类感情,就看你怎么理解了,反正我的作为人类,感觉是痛。而且为什么是剪阴茎?还是发生了性行为之后剪的,这位妻子有没有践踏丈夫尊严的动机?
这都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
至于严重残疾,是指伤残等级六级以上。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六级的伤残包括(部分):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因此,虽然伤情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上看,阴茎被剪断,有极大可能是会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已经涉嫌犯罪。甚至有可能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从而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于死刑。
所以,我很好奇,把对方阴茎都剪断了,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可能,导致伤情不构成轻伤二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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