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就是这么卖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黄先生和朋友去吃饭,菜单写的45元一份烩菜,没想到吃完以后,老板却说45元一个人,不给钱不让走,还要打电话叫人,让黄先生删除视频。黄先生无奈付了90元才得以离开,他气的说:“真是黑店啊!”而老板则回应说,上的就是两份。
当天,黄先生进店以后,看到菜单上有7种炖菜,他们就选了最上面杀猪烩菜,标价45元/份。黄先生说,他们还问了多少钱一份,老板说45元,他们就点了一份。没想到结账的时候,老板说是45元一个人。
黄先生十分不解,质意说:“你们上的就是一份啊?”
“老板说就是这样的!还要打电话叫人,不给钱不让走,要求我们删视频。”黄先生看情况不妙,说要打电话报警,老板态度才好了些。
对黄先生的说法,老板说吃之前问过黄先生,几个人,因为45元是小份,就给他们上了两份。“我们就是这么卖的!45元一份,一个人45元,他们吃的是两个人的,不是一个人的,我问了他们几个人,他们说两个人!”
真是岂有此理,这老板不解释还好,越解释越让人生气了,这不就是宰客吗?1个人45元,10个人的话,难道还要收450元一份吗?这哪是什么杀猪菜,明明是杀客菜!
那么,对老板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罚呢?
这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老板给黄先生上的就是只有一份的量,却要按人头收费。另一种情况是,老板上的确实是两份的量。
一、对于第一种情况,有人说老板这是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这其实并不一定,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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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老板虽然标的是45元一份,但实际在结算时,就是按45元一个人收钱,这确实是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对于这种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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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老板这菜就是45元一份,平时都是按这个价格收,上的也是一份的量,那天就非要多收一份的钱,不给钱就别想走,还以叫人相威胁,那这种行为就不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敲诈勒索了。
当然,由于他敲诈勒索的金额比较小,单就这次行为,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属于治安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认为他的情节较重,则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老板这种行为不是一次两次,达到了两年内三次实施的话,就已经达到了犯罪标准,涉嫌敲诈勒索罪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面临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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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第二种情况,就是老板虽然上的只是一盘,量确实是两份的量,那他虽然不是敲诈勒索,但却仍然涉嫌违法。
因为黄先生点的只是一份,老板却坚持上两份,如果是故意所为,就属于强迫交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对老板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果老板是理解错误,就只是单纯的民事纠纷,这种情况下,虽然老板不需要接受处罚,但由于是老板违约在先,是无权要求黄先生支付多出的一份菜钱的。
最后,从黄先生和朋友吃完以后,还剩那么多菜的情况来看,上了两份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无论哪种情况,老板都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生意肯定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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