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1月公布的一起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4月22日,学生黄某在学校组织排队到食堂就餐时离开队伍,身穿校服从学校后门离开学校。当晚,经确认当日下午3时在赣江上打捞起的一具女尸系死者黄某。因事故处在保险期内,死者家属将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家属向法院提供了4张监控照片以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并要求校方保留监控视频,但在起诉后,学校却对视频进行了冲洗。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擅自将监控视频删除,系毁灭证据,情形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法院依法应对该校给予罚款等处罚措施。

女生午餐期间溜出校园致意外死亡

判决书显示,黄某于2020年11月6日从樟树市转入户籍地樟树市经某中学(下称:经某中学)住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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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上午,黄某在第四节课上课时情绪不佳,甚至流泪,任课老师并未发现此异常并作出处理。中午12点2分,其班主任组织学生排队到食堂就餐,黄某溜出队伍从学校后门身穿校服离开学校,直至下午一点半,学校老师发现黄某不在。

后经多方寻找,于当日晚上7点50确认樟树市水警大队与蓝天救援队于当天下午3时许在赣江上打捞起的女尸为黄某。

家长起诉后学校对监控视频进行冲洗

死者父母认为,黄某意外死亡事件尽管未发生在校园内,但是其就读的经某中学明显存在管理漏洞。另据查经某中学在保某树公司处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每位学生责任限额82万元,且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内。经某中学、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此,经某中学辩称,黄某意外死亡,学校在监管上有一定责任;学校已在保某树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法庭判定经某中学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显示,死者父母提供了4张监控照片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并要求校方保留监控视频,但在起诉后,学校却对视频进行了冲洗。对此,经某中学无异议。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意外死亡的结果,警方排除是他杀。死者黄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于半封闭管理的经某中学处,且经某中学在庭审认可学生外出需要请假条或家长接送。2021年4月22日,该日为星期四,并非节假日,在未经请假程序及与家长联系的情况下,黄某在中午就餐过程中,身着校服从学校后门离开学校,学校人员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发现这一行为,且作为半封闭学校门口也未存在相关的查验学生身份及去向的人员。因此在学校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上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本案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此外,被告人保某树公司并不适用免责条款,其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每人820,000元)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经某中学承担25%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律师:毁灭证据情形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看来,此案的关键是学校对在校学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其人身安全负责,采取一定管理措施。案件中的学生未经请假就擅自离校并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学校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在一定范围内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实,不能证实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擅自将监控视频删除,系毁灭证据,情形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法院依法应对该校给予罚款等处罚措施。”许浩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由于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表明,学校管理人员并没有查验离校学生身份,导致学生在没有请假条以及家长接送的情况下脱离监管,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校方私自冲洗监控视频行为,付建表示,监控视频主要是用来证明学校是否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对视频进行冲洗,或者因拒绝提供证据导致不能还原事实真相的,学校要承担败诉风险。如果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监控视频则属于证据材料,冲洗监控视频可能涉嫌毁灭证据罪。(韩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