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今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修复”。

一直以来,厦门市两级检察院积极发挥“河长+检察长”“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作用,切实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利用磋商、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着力建立湿地保护长效执法司法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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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检察院发挥驻区河长办检察联络室功能,依托鸟类专家及民间公益组织,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召开3次专题整治磋商会议,推动职能部门投入资金约1000万元策划张埭桥海滩水库项目水质提升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世界最美水鸟”黑背紫水鸡及迁徙候鸟提供良好栖息地和越冬地,切实保护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

点击图片查看张埭桥水库整治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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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检察院和湖里区检察院发挥市、区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针对不同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3份,共同推动整治五缘湾湿地外来入侵物种,修复受损湿地公园环境。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巡护排查,人工捕捞、加装滤网、化学防治、投放天敌等手段,对五缘湾湿地公园的迷宫水域及其周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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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检察院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植物园、厦门市观鸟协会等部门,在厦门市园林植物园举办第三届“护鸟祥飞”鸟类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主题宣传月活动,宣传检察机关等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湿地保护等方面的成效。

相关法条链接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其中第五章除了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从其规定”外,还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毁坏监测设施、擅自移动活动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擅自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一般湿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毁坏湿地监测设施的,按设施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被采伐、采挖、移植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红树林树木。

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除或者回收捕捞网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