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为人师!”宁夏固原,李某利用担任小学六年级班主任、数学老师的便利,6年时间,通过欺骗、强迫等手段,找各种理由,在上完晚自习以后,把15名女生分别从宿舍带出,在其家中、附近的山上、教学楼等地实施性侵。这些理由包括补课辅导、批改试卷、接热水、家访等。

最终法院查明,李某一共实施强奸犯罪1起,强制猥亵犯罪6起,猥亵犯罪8起,时间跨度从2012年到2018年。

1月31日,这起案件公开宣判。

一、这起案件为什么公开宣判?

在我国,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虽然都是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但也有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审判,包括两个阶段,一个是审理,一个是判决。

其中,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一律不公开的审理的案件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除此之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某的这些案件,肯定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审理时必须不公开进行。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虽然不对外公开,但是宣告判决也应公开进行。不过,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不写入判决书。

所以,李某的案件才会公开宣判。

二、李某被判了多少年?

在这个案件里,李某一共犯了三种犯罪,分别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

其中,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存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法定加重情节时,才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而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其实基本是同一种行为,两者的区别有两点。

第一点,年龄不同。

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是14周岁以上的人,而猥亵儿童罪的被害人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二点,是否使用强制手段不同。

强制猥亵罪里,行为人必然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而猥亵儿童罪里,由于儿童不具有性防卫能力,所以不论被害儿童是否自愿,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都会构成犯罪。

而这两个犯罪的量刑程度也是差不多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都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在加重情节上,两个犯罪是有所区别的。

其中,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猥亵儿童罪里,明确规定了四种加重情节,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等。

这个案件里,李某强制猥亵6起,猥亵儿童8起,都应当属于加重情节了,两个罪都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三个罪名,加起来,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三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李某出来,还能做老师吗?

这在以前是有可能的。因为2015年以前,我国是没有从业禁止限制的,所以李某将来出狱以后,虽然做公立学校的老师是不太可能了,但在私立学校还是有可能的。

此前,曾有男子做老师期间,在四川对未成年人犯下性侵案,出狱以后,又到贵州做老师,犯下性侵案再次被判刑罚。

不过,在2015年以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明确了对于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的人,“可以”从业禁止,期限为“三年”。

这样虽然有用,但还是存在将来再从事这类行业都可能。

所幸这一规定的后面,还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去年1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也就是说,从这一规定出台以后,对于李某这种行为,不再是“可以”判决从业禁止了,而是“应当”判决从业禁止,必须判决从业禁止。而且,这个禁止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终生禁止。

因此,这个案件最终在判决李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之外,还判决禁止被告人李某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