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12⽉31⽇⼈⼒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修订公布
2□.□⾃2011年1⽉1⽇起施⾏
第⼀条 根据《⼯伤保险条例》第六⼗六条第⼀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法⽤⼯单位伤亡⼈员,是指⽆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者⽤⼈单位使⽤童
⼯造成的伤残、死亡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或者死亡职
⼯的近亲属、伤残童⼯或者死亡童⼯的近亲属给予⼀次性赔偿。
第三条 ⼀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童⼯在治疗期间的费⽤和⼀次性赔偿⾦。⼀次性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鉴定费⽤由伤亡职⼯或童⼯所在单位⽀付。
第四条 职⼯或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鉴定之前进⾏治疗期间的⽣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
⼯或童⼯所在单位⽀付。
第五条 ⼀次性赔偿⾦按照以下标准⽀付:
⼀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年平均⼯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均可⽀配收⼊的20倍⽀付⼀次性赔偿⾦,并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均可⽀配收⼊的10倍⼀次性⽀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
第七条 单位拒不⽀付⼀次性赔偿的,伤残职⼯或者死亡职⼯的近亲属、伤残童⼯或者死亡童⼯的近亲属可以向⼈⼒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条 伤残职⼯或者死亡职⼯的近亲属、伤残童⼯或者死亡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2011年1⽉1⽇起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
9⽉23⽇颁布的《⾮法⽤⼯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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