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小区保安在垃圾桶里捡了件新裙子,随手送给了一位大妈,结果却被丢裙子的业主要求归还或赔偿,原来这件裙子是她不小心丢到垃圾桶里的,面对业主的咄咄逼人,物业:这钱我赔了。

庞大妈新买了一件非常漂亮的裙子,她很是喜欢,但是有些不合身,便拿去准备修一下,下楼时还提了一袋垃圾要丢,丢垃圾时丢错了,把衣服丢到了垃圾桶里,垃圾带走了。

庞大妈离开后不久,小区里的一位保安大叔巡逻经过了此处,他比较节俭,平时喜欢看看垃圾桶里有没有瓶子纸箱子之类的废品捡一些来卖,发现了这件衣服。

看着衣服挺新的,他就捡了出来,还觉得丢衣服的人也太败家了,这么好的新衣服说丢就丢,但是他一个大老爷们,妻子也不在了,一件女士的衣服他留着也没什么用。

提着衣服他坐在了附近的一处长椅上,也担心是不是谁不小心丢掉的,坐在这儿想看看有没有人回来找,坐了好一会儿也没人来找,此时一位大妈经过,大叔叫住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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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大妈他是认识的,是一位环卫工人的妻子,让她看看袋子里的裙子她要不要,大妈看了后也非常喜欢,对大叔连连称谢,然后提走了衣服。

衣服送出去后保安大叔也不继续坐在那儿了,继续去巡逻,而庞大妈也反应过来自己把新衣服丢了,回来开始找衣服,垃圾桶里没找到,便去物业查看了附近的公共视频。

通过视频她们知道了是小区的保安给捡走并且送了人,找到捡衣服的保安,他也承认的确是自己捡到了,并且已经送了人,以为是没人要的,庞大妈便让他去要回来。

保安大叔不好意思开这个口,一个大老爷们儿,送出去的东西哪儿有再要回来的道理,并且这件衣服那位大妈拿到后立马就进行了修改,都已经穿在身上了,要回来也没什么用。

但是庞大妈和女儿每天都到物业来说这件事,物业也问过大叔衣服还能不能要回来,大叔也说明了情况,并且他还得知那位环卫工人和妻子已经离开了西安回了老家,这下更不可能要回来了。

情况也给庞大妈和她的女儿说了,但是她们认为物业在这件事情上肯定是有责任的,必须要一个说法,衣服是700块钱买回来的,总之就是要么把衣服拿回来,要么赔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物业和保安大叔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起事件庞大妈认为衣服是遗失物,遗失物则属于是所有人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权,但是还有着物品的所有权,是可以主张追回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当衣服属于遗失物时,庞大妈是有权要求返还衣服的,衣服已经赠与大妈,也有权让大妈返还原物,但是衣服已经修改,且联系不上大妈了,那就只得向大叔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大叔并不知道该衣服为遗失物,而是以为是丢弃物,丢弃物则代表着原所有人放弃了对物品的所有权,他人捡回去就成了物品新的所有人。

那么纠纷就变成了不当得利纠纷,因为大叔取得的衣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属于不当利益,所以是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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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同样的,庞大妈为受损失的人,保安大叔为得利人,大妈为第三人,庞大妈同样可以要求返还衣服,但现在人找不到了,还不了了,这就涉及到不当得利得利人的免责条款。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保安大叔捡到衣服的时候以为是遗弃物,捡他人的遗弃物是合法的,这也就意味着他根本不知道捡到的衣服为不当得利,且现在衣服已经找不回来了,也就无需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虽说是一件新衣服,但是没有价格在上面,且现在的人将新衣服丢掉的也不在少数,所以保安大叔认为是遗弃物也是十分正常的。

但是有些东西即便是丢到垃圾桶里,那也是遗失物,比如说现金、贵重首饰等等,这些物品从常理上就能知道必然不可能会丢掉,所以只要失主回来找,就必须返还,不返还的话价值不超50000为不当得利,民事纠纷,即便说丢了也要赔偿。

价值超过50000拒不归还则为刑事案件,构成侵占罪,不过需要当事人自己以刑事案件起诉,属于是自诉案件。

所以就此事来讲,保安大叔衣服还能返还则从法律上讲必须是要返还的,但是返还不了则就无需返还,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衣服丢失的过错在庞大妈自己身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不过物业不堪其扰,愿意赔偿庞大妈400块钱,但是庞大妈还是有些不满,称自己就要衣服,其他业主劝了劝她庞大妈她才满脸笑容的接住了物业递来的4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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