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英语聆讯上,称呼不同等级的法官,其称谓略有不同:高等法院法官:“MyLord”(我的主)或“YourLordship”(老爷);区域法院法官:“YourHonour”(法官大人);裁判官:“YourWorship”(裁判阁下)。

自有中文审讯后,律政人员对所有法院法官都会称呼为“法官大人”,回归后,则改以“法官阁下”尊称,以表尊重,就这称谓上,中文尊称似乎简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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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的称谓上,可看出法官是高贵的,似乎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媒介,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香港虽然回归近26年,但殖民地色彩仍未完全洗脱。香港各大纪律部队已转用中式步操,惟司法范畴仍存“恋殖”迹象,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法官,审案时仍须穿戴假发及法袍,以维护其至高无上的高贵形象。

香港学者及法律界人士均认为,香港应加快除殖步伐,考虑安排让法官“脱发脱袍”;司法机构应采取去除殖民化措施,应从除假发除法袍,避免称呼法官为“我的主”“老爷”“法官大人”“裁判阁下”的形式上着手。另应考虑逐步撤换被指纵容及放生修例事件暴徒的“黄官”,或工作不理想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