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周艳丽/审核:侯莹莹

审签: 王婷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