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改的前提条件不同

“修正”的适用前提,是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某些条款、某些词句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而“修订”形式的适用通常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通过全面修改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

2.用国家主席令公布时的表现形式不同

以“修正”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以国家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是“关于修改××法的决定”,修改决定中表述为“××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修改决定之后附法律修正文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予以重新公布。这种做法是国家主席令间接公布法律文本。而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以国家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法”,即将修改后的条文直接重新全文公布。这种做法是国家主席令直接公布法律文本。

4.混淆“××法”修正文本与“修改××法的决定”

如何表述采用修改决定方式修改的法律,在一些法律图书中比较混乱,经常出现混淆“××法”修正文本与“修改××法的决定”的问题,有必要厘清这两个概念。

所谓“修改××法的决定”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法的法律文件;所谓“××法”修正文本是指根据“修改××法的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文本。两者的关系,可以下列流程来表示:

以修改决定形式修改法律的,一般是以“××法修正案(草案)”的形式提请审议,相关部门向常委会作“关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后作出“关于修改××法的决定”,该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根据“修改××法的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文本,就是“××法”修正文本。

例6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对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正。

点评:例6的差错一: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是《民事诉讼法》,而是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12年修改决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而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07年修改决定)。差错二:既不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对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正,也不是2012年修改决定对2007年修改决定进行了修正,而是2012年修改决定对经2007年修改决定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正。

应改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正。

其他表现形态各异,但差错性质与例6相同的差错还有:

例7

2007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 ……

新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

2012年8月31日修改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已被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通过后……

自2001年《婚姻法》实施后……

循例6点评的思路进行分析,以上例句中的“《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收养法》”“《婚姻法》”“国家赔偿法”分别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等,作者误将《关于修改〈××法〉的决定》当成了《××法》修正文本,进而误将《关于修改〈××法〉的决定》通过或施行的时间当作《××法》通过或施行的时间。当然,若上述法律的修法形式是“修订”,则表述都是正确的,但上述法律的修法形式都是“修正”,因而表述都是不正确的。从根本上讲,混淆“××法”修正文本与“修改××法的决定”的差错源于未弄清法律 “修正”与“修订”的区别。

对此,应“敲黑板”:在法律修正的修法形式下:对×××法作出修改的应是《关于修改××法的决定》,而不是××××年×××法;《关于修改××法的决定》施行生效的日期,也不是××××年××法的生效日期。

2.混淆法律的整体的施行时间和部分条文的施行时间

法律修正后,施行的是法律的全部内容,还是法律修改后的部分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立法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职务作品对此有明确的回答。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一书也指出,以修正形式修改的法律,由于只涉及部分条文的修改,一般不改变法律的施行日期,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该施行日期仅对修改的部分适用,未修改的部分仍然适用原法规定的生效日期。[1]这就清楚地表明,立法者认为,法律修正后,新施行的不是法律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法律修改后的部分条款。

例11对于1999年4月1日修正的《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事实收养……

点评:例11就是混淆法律的整体的施行时间和部分条文的施行时间的差错。《收养法》修正条文约占《收养法》全部条文的近三分之一,《收养法》整体上的施行时间仍应为《收养法》通过时规定的施行时间1992年4月1日,而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该决定修改的近三分之一修正条文的施行时间才是1999年4月1日。

应改为:对于1999年4月1日修正的《收养法》修正部分施行后发生的事实收养……

例122021年7月访问某法律数据平台检索《安全生产法》文本,该平台在该文本的“时效性”一栏标注:“尚未生效”。

点评: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访问某法律数据平台时“尚未生效”的,不是《安全生产法》,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或者说是该法修正的部分条款。

该文本的“时效性”一栏应改为:“修正部分尚未生效。”

例1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对继续确认之诉予以规范。

点评:例1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表述是正确的,假如表述为“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的表述则是错误的。换言之,“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不是整体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文本,而是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包括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例14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题注: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点评:例14中“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表述是正确的,表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不是该司法解释的整体,而仅是修正的部分条文。若表述为“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则读者会误以为是该司法解释的整体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