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忽视了法定程序,尤其是在责令交出土地这一环节对被征收人的利益未进行充分考量。如何处理好集体土地征收这一重要环节,不仅考验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及执法水平,更重要的是这也关系着被征收人是否能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利益,但责令交出土地往往是被征收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才会拒绝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而对被征收人而言,责令交出土地这一环节对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一、责令交出土地遵循法定条件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多阶段多领域的行政强制行为,如强制清表,强制拆除房屋以及责令交出土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满足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如已经落实了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法定程序,如果方案没有公告,那么即使获得了省政府或是国务院的批复,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不具有合法性。

最重要的一点,即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那么此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便可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是实践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在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便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这样的决定欠缺合法性。

二、责令交出土地遵循执裁分离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遵循司法审查与强制执行外部分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不能由其直接实施,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随后的再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执行。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不意味着马上实施。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村委会或街道办等不具有作出的法定职权。

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具有可诉性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会给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时间,并不是作出之后就实施强制行为,因而被征收人一定需要抓住这一段黄金时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全面审查安置补偿内容是否合法,责令交出土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未将安置补偿款提存,又不做出安置补偿决定或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对应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可能会因欠缺合法性而被撤销。

中辽律师提醒大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对被征收人权利影响重大,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作出时应当十分审慎,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确保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否则即使作出了该决定,也会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书时,一定要仔细辨别作出的主体,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对于超越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书,及时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操作过程中遇到不清楚的情况,可以和中辽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