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在建中法官工作站巡回审理了一起房屋被烧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丁某因家中起火烧毁邻居房屋被判决赔偿邻居财产损失4万元。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25日15时许,位于建中镇某村的村民丁某因家中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致使丁某及邻居木质房屋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建中镇综治办及村调委会的调解下,达成丁某赔偿邻居部分财产损失的协议,后因丁某反悔拒绝签字,邻居故起诉至法院

立案后,法官联系原告方,原告方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且被告家庭情况较为困难,主动提出降低诉讼请求金额,只要求被告丁某赔偿毁损房屋部分损失,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因被告丁某未到庭参与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丁某对自己家中电气线路及房屋设施平常未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从而引发火灾,对原告房屋毁损具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丁某应对其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兼顾情理与法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丁某赔偿邻居财产损失4万元。

邻里关系是需靠“情”维系的一种社会关系,在处理邻里间的矛盾纠纷时,应将情理与法理有机结合。本案的裁判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对于维护邻里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瓮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罗春菊

一审:冯薇

二审:罗春菊

三审:保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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