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刘娟共有兄弟姐妹6人,父母早在多年前去世,家中除亲姑姑外无其他长辈,姑姑去世前留下8万元,并将存折和密码一并交给刘娟,刘娟取钱时却遭到银行拒绝:老人已去世,没有继承人,这笔钱归银行所有!

刘娟(化名)共有6个兄弟姐妹,为了把他们抚养成人,父母费尽心力,积劳成疾下两人逝世较早,父亲刘强(化名)是家中独苗,只有一个妹妹比他小5岁。

姑姑刘丽(化名)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结婚,从小和刘强家往来十分密切,因为没有小孩,对哥哥的小孩视如己出,其中尤其喜爱刘娟,刘娟可以说是被她一手带大,因此两人感情很好。

父亲去世后,刘丽也逐渐年老,难免有个头疼脑热,她生病住院期间,一直都是刘娟等6人轮流照顾,刘娟在其中出力最多。

据刘娟称,不久前,刘丽似乎感觉到自己大限将至,在病床前拉着她的手,说了好一番话,看起来像是临终遗言,最后还把一张银行卡交给刘娟,并说里面是她的毕生积蓄。

刘丽告诉刘娟,等自己去世后,由刘娟把这笔钱取出来,并且刘娟得3万,其他5人各分1万,刘娟含泪答应,并连声宽慰姑姑,希望她身体好转。

然而,天不遂人意,由于年事已高,刘丽最终还是撒手人寰,刘娟等人陷入无限悲痛,并准备为她操办丧事,操办需要大量钱物,刘娟想起来这笔钱。

但姑姑去世后,刘娟多次到银行取钱,却被存款行拒绝,刘娟恼怒不已,和存款行发生争执,她认为这笔钱应当归属自己,并提出2点理由。

(1)从手续上而言,自己持有存折和密码,虽然信息是老人的,但银行凭什么不让自己取钱!

(2)从来源上而言,这些钱基本上都是自己平时孝敬姑姑的,没想到她不舍得花,省吃俭用竟存下8万。

如今,刘娟6兄弟姐妹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将这笔钱取出,用来给姑姑处理后事,可银行却百般刁难,刘娟委屈不已,遂找来调解员,希望解决此事,每每说到伤心处,刘娟泪流不已!

事实果真如刘娟所说吗?

为了查清真相,调解员赶到银行展开调查,银行方面却有不同看法:(1)刘娟既非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继承,这笔钱她不享有继承权;(2)如果让刘娟把钱取走,万一其他亲人找上门,银行担不起这个责任,不让取钱符合银行工作流程。

对于银行的说法,刘娟不予认可,姑姑刘丽终身未婚,因此没有子女,父母也早已经去世,唯一的哥哥也就是自己的父亲,也先姑姑而走,现在自己6兄弟姐妹就是姑姑最亲的人,这笔钱就该归自己等人,并且自己还履行了照顾义务。

那么,刘娟的说法,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

1.首先,我国的继承制度,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者都有法律效力。

2.其次,法定继承有特定对象和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娟等人与姑姑之间,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因此无法进行法定继承。

3.最后,遗嘱继承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遗嘱继承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前面4种都必须要有书面形式,本案中显然没有。

至于录音录像遗嘱,姑姑和刘娟对话时没有旁人,刘娟也未进行录音录像,显然也不是,那么能否构成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姑姑将银行卡交给刘娟时,没有旁人在场,自然没有2个以上见证人,因此也不符合口头遗嘱。

综上,姑姑刘丽的财产,刘娟等人既不能法定继承,也不能遗嘱继承。

为了解决此事,调解员随后来到多个机关部门证明,不料结论都大同小异,虽然刘娟等人经常照顾姑姑,但根据法律规定,刘娟等人确实没有继承权,也没有资格将钱取走,事情一再陷入僵局。

并且银行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银行认为,鉴于这笔遗产无人继承,到期后会收归银行,用于公益事业,对此刘娟愤愤不平,认为银行纯粹是侵占个人利益!

那么,这笔钱刘娟就真的无法取出吗?

法律不外乎人情!若是刘娟等人真的有履行照顾义务,即便不符合法定继承条件,也没有遗嘱继承等证据,但只要刘娟能够证明,自己等人确实有履行照顾义务,也有取得这笔遗产的资格。

不过,要想证明履行照顾义务,需要提供大量繁琐的资料,最终能拿回多少遗产还未可知,此事也提醒我们,多学法才能少吃亏,否则即便是亲人的遗产,最终都可能归银行所有!

对于姑姑的8万遗产,你认为刘娟是否有资格取得?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