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21年7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中金通合中心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裁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书专门就刑事部分调查指出,原新潮能源管理团队多人已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刑案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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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将于2月3日召开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原董事会任期为4月10日,此次股东会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二审判决之前改选董事会,如若成功,则实质上改变了二审判决意义。

1月30日:新董事会在北京召开媒体发布会,向媒体分发法院判决书,傅斌代表董事会指责“非法董事会推选涉案嫌疑人出任董监高,呼吁原管理团队涉案人员悬崖勒马,依法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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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牟平县法院出具民事裁决书,禁止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裁决书显示:倘若由已被公司决议罢免的管理层人员继续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而通过相关决议,上述法律后果和损失将进一步扩大且难以挽回。

2月3日晚间,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三名新潮能源股东,以连续90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新潮能源董事会、监事会以“公司目前涉及多项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相关的诉讼纠纷,可能给股东大会的召开造成不确定影响”为由,未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于是,上述三名股东决定,于2月20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月4日,新潮能源董事会在公告中表示,据核查,自2022年10月31日至2月4日,中金君合、中金通合、隆德开元合计持有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06%的股份,“公司董事会认为提议人满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普通股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大会的身份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前置程序,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行为合法合规”。

2月6日,中金通合所持的股份拍卖已经完成,一位名叫张燕宁的自然人拍走了全部股份。这意味着,前述三位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已无法凑齐10%的股份。

2月6日晚间,上交所向新潮能源(600777.SH)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10月份,中金通合就已通知新潮能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2022)京02执1053号《拍卖通知》,其所持的全部公司股份将被拍卖,占公司股份的比重为2.4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第二款,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从规则角度,这场计划于2月20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或已“违规”。

根据相关法规,召集人应承诺并保证其持股比例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且向交易所进行备案,中金通合等股东在明知股权将被拍卖的情况下,仍召集股东大会,背后或也存在法律风险。证监会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采取改正、监管措施等。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即使临时股东大会能如期举行,新董事会事必提请决议无效诉讼,股东会决议最终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也将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