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没有要求提供收入证明,储户也无法提供收入证明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仅规定要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没有要求存钱提供收入证明。

询问储户资金来源和用途是一码事,要求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是另一码事,银行这么做,加大了储户义务,不符合规定。

更重要的是,储户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或者特别难提供,哪个单位提供会被认可呢?单位盖章不行,除非是国家机关有公信力,税务局无法提供,不一定是纳税收入。

这就是难为老百姓!

#存钱被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是否合法#

近日,浙江湖州一市民发布视频称,去银行存5万元现金,遭遇工作人员对于职业、现金来源等诸多问题的问询,并被要求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此事引发高度关注。那么,存现金何故需要收入证明?据@红星新闻 报道,记者联系18家商业银行一线业务人员咨询发现,目前各行对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客户的尽职调查、身份资料等保存管理的具体执行方法不同,现阶段并未有银行明确表示要求提供收入证明等资料,但不少银行会进行“正常的问询”。(红星新闻)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的存量客户,未满足本办法有关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较高风险以上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完成全部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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