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在贵州省遵义市。

罪犯王某,男,1974年出生,正安县人,有非法持有毒品前科。

2016年5月初,湛某(已另案判刑)受他人之托与被告人王某联系,谈好以每千克3万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5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月4日至6日,王某收到通过转账和ATM机存款等形式转来的毒资116000余元。5日,湛某从贵州省贵阳市乘坐高铁到广东省广州市与王某见面。6日,王某安排他人将毒品交给湛某,湛某携带毒品乘坐客车返回贵州省。7日,公安人员在贵阳市客运东站将下车的湛某抓获,当场从湛某携带的旅行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净重4985.1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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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下旬,王某联系广东省惠来县的吴某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欲购买6000克甲基苯丙胺倒卖到新疆,并将此事电话告知宋某亮(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宋某亮从广州市返回贵州省正安县,王某将19万元现金交给宋某亮,其中18万元由宋带到广州市与吴某河交易,另1万元作为途中费用。11月4日22时许,吴某河携带毒品从惠来县到广州市准备交易,途经该市石湖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吴某河乘坐的轿车副驾驶位置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共计净重2001.45克。同时,公安人员在太和镇和龙水库旁将前来向吴某河购买毒品的宋某亮抓获,从宋某亮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现金18万元。次日,公安人员在正安县将王某抓获。

2016年12月9日,王某被逮捕,2018年6月13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贵州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0年10月19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贵州省高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