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9家公司被认定虚开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佛山#
2023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佛山市共计有9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000多万元(税额为160多万元)至4800多万元(税额810多万元)不等,例如:佛山市本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94份,金额为4809.65万元,税额为817.6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9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如果具有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606刑初193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613581.0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补缴了税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某某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608刑初27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书、送货单及资金回流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010966.0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佛山市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1.案例三:丁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7刑初19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佛山市A有限公司(起诉前已注销)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77778.0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某身为该公司总经理,在虚开发票过程中起决定、指挥作用,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涉公司在被注销前是具有正常经营业务的企业,案发后积极清退抵扣税额,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相关辩护人所提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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