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可能在很多时候缺少的并不是能力,而是能施展你能力的战场。找到一个能够施展能力的战场,就可以大概率获得成功。可事实上,很多人都无法找到合适的公司,就算在一个公司安稳下来,也会面临着随时被辞退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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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一部分公司施行所谓的“狼性”政策,定期会对员工进行考核,以此来刺激员工保持高度热情和精力。对于不通过考核的员工,就直接进行开除处理,还美其名曰员工的能力不达标。那么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法?

案例分享

2016年,在北京打工的小张好不容易通过了面试,并经历几个月的实习成功入职某公司,在公司里担任研究院。一般来说,对于刚刚入职公司的新人,公司对其会抱着一种宽容的态度,就算新人有一些错误也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

可小张所在的公司却非常严厉,在小张实习阶段都会进行各种各样的考核。对此小张记忆犹新,在入职初期,公司就给他发了一个名为《绩效管理办法》的文件,上面明确规定,每个季度都会对员工绩效进行考核。

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格,一种是有待改进。凡是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有待改进的,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解聘或开除处理,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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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小张并没有在意,也没有仔细观看所谓的《绩效管理办法》。可就在2020年5月,公司却突然给他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小张直接开除。这一做法引发了小张的不满,他一气之下决定走法律程序,要求继续履行劳务合同。

小张认为,公司开除自己的原因不足以成立,因此公司私自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行为,理应进行赔偿。可公司却拿出了《绩效管理办法》,并表示小张在2019年的年度考核中考核成绩为待改进,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果也是待改进,因此公司开除小张符合条款的规定。

对于这起纠纷,小张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要求公司继续和小张履行劳动合同,直到劳动合同期结束为止。对于这一裁决,公司表示不服并要求提起诉讼,最终双方的矛盾和纠纷闹上了法庭。

可法院在审理之后却认为,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本身就存在问题,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在小张绩效考核未通过后,以此为由开除小张,更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因此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处公司继续履行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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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伸张了正义也主持了公道,小张最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这起案例中,又有哪些法律知识和要点需要牢记?

首先可以确定,公司因考核不达标从而开除员工,是违法行为。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合法开除员工,并且不需要赔偿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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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想要合法开除员工,必须要满足上述的几个条件。小张通过了试用期,因此证明他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的话,公司完全可以在试用期见将其辞退。一旦小张和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务合同,他就不能够被轻易辞退。

除此之外,如果小张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被公司依法开除。这里相信很多人会提出疑问,公司考核制度难道就不是规章制度?其实规章制度也分为很多种,最关键的前提是要符合我国法律。

公司制定考核制度并不违法,但如果因为不通过考核就将员工开除,这就会构成违反。小张在没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两次考核不通过,就被公司开除,很显然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他才决定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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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也能够看出,小张是一个有主见,并且懂得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他知道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后,应该用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正因此,小张最终获得了成功,不仅讨回了公道,也保住了自己的工作。

结语

一个公司的运作,离不开每一名员工,同时也需要一定规章制度的维护。可这并不代表,公司可以随意定制离谱的制度,一旦这些制度违反了法律,或者侵害到了员工的权益,任何一名员工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讨回公道伸张正义。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