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朱雅萌
章公祖师,俗名“章七三”,北宋年间圆寂后被塑成金身佛像,供奉在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内。
1995年12月,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被盗,一直下落不明。2015年3月,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肉身佛像,引起阳春村和东埔村关注。村民认为,该尊佛像即为被盗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福建省文物部门也初步确认,展出的肉身坐佛即20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像。该佛像的荷兰藏家Oscar Van Overeem(以下简称“奥斯卡”)随即撤展。
2015年11月,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中荷律师团队进行章公祖师肉身坐佛的追索诉讼,并在中国和荷兰两国诉讼。
在荷兰,2016年5月底,两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中荷律师团队向荷兰法庭提交起诉状,要求法庭判决荷兰藏家将其所持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归还普照堂。2017年7月1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就该案举行了首场听证会,法院没有当庭裁决。2018年12月,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以“不清楚中国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提起法律诉求”为由,驳回两村村民向荷兰藏家追讨章公祖师像的起诉。
在中国,2018年7月26日和10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法庭围绕原告诉请标的物与被告持有、展览的肉身坐佛是否为同一物,被告持有肉身坐佛的取得经过、展出情况、目前状况,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诉讼情况,该案适用法律问题等展开调查。
三明中院经审理认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在其诞生地、长期保存地是重要的信物,承载着当地众多信众的精神寄托。该佛像也只有回归其诞生地和长期保存地,才能真正具有融入众多信众日常生活的生命力。于法而言,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作为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的集体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于情而言,作为祖师信仰的信物,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应当返还给信众村民。于理而言,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产,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亦当回归其原始文化氛围和故土环境。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被偷盗、未经中国政府许可非法出口到国外后,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跨境追索,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珍贵文物。据此,2020年12月,三明中院判令被告奥斯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2022年7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奥斯卡与被上诉人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三明中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讼争的章公祖师像属于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兼具人类遗骸、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属性,反映中国闽南地区传统习俗和历史印记,是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孝拜的信物,与当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于法于理于情均应归还。
专家点评
追索我国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判决
文 |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谢鸿飞
我国是世界上文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文物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多年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始终是一大难题。与以往的海外文物追索诉讼相比,本案有如下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在国内起诉海外的终端文物收藏者;二是起诉主体是村委会。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1995年12月被盗,2015年村民确认其收藏者为荷兰人奥斯卡后,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在中国与荷兰向收藏者提起了平行诉讼。在荷兰,2018年,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并非荷兰法上的民事主体,驳回了起诉。在中国,2020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佛像;2022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我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主要障碍是法律适用。首先,在国际层面,有关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公约如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等拘束力较弱,往往不为司法实践援用,且主要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标准。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各国文物的特别法和民法典存在阻却文物返还的诸多规定,如许可私人享有被盗卖的他国文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诉讼时效抗辩等。
我国法院受理本案后需要克服的最大法律障碍同样是法律适用。基于各国对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保护强度、物和所在地的物理关联等情况,物的返还诉讼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福建高院认为,章公祖师像作为人类遗骸、宋代文物,蕴含着丰富的历史、科学、教育和艺术价值,寄托着阳春、东埔两村村民的精神和信仰,因而并非普通动产,加之其长期被供奉在原告住所地,故应适用中国法律。这为在我国法院受理海外文物追索案件并适用我国法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理由:文物绝非普通动产,它构成规模不同的社区、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的历史、民族精神、信仰和认同的一部分。可见,文物最重要的价值并非财产价值,而是精神价值,它只有在其来源国才能激发最大价值;在他国,其精神价值必然减损甚至丧失殆尽。因此,海外文物返还诉讼,宜适用文物来源国的法律。这裨益各民族文化的赓续和传承,也将使人类文化花园更为壮丽。
因案涉佛像长期供奉于两村的普照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现行法,佛像应为两村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两村村民委员会可作为集体所有权人的代表提起诉讼。案涉佛像在被盗后辗转流落海外,且村民在发现其踪迹后即主张权利,故被告无法主张善意取得和诉讼时效的抗辩,且我国法也不承认时效取得,故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佛像,不存在任何法律适用瑕疵。
当然,佛像能否回归故里,最终还取决于荷兰是否承认并执行本案判决。因我国与荷兰目前未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约,且荷兰法院已驳回原告诉请,可以预见,本案判决的执行会遭遇不少障碍。尽管如此,本案在合法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领域的开创性也值得肯定。我们期待海外流失文物追索领域的国际合作更卓有成效。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1期
编辑/孙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