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发改局草拟了《嵩明县盟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告内容
嵩明县盟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等相关规定,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按照“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县发改局拟定了《嵩明县盟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水资源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我县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本水价成本倒挂问题,完善我县水价形成机制,理顺各方利益责任关系。
——坚持促进节约用水。加大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使节约用水成为社会群众的自觉行为。
——坚持分用户类别定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我县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坚持兜底民生。审慎处理推进节约用水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
二、基本情况及价格调整必要性
嵩明县作为全省水资源紧缺县之一,水源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嵩明县盟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是我县县城区自来水供水业务唯一经营企业,负责嵩明县城区、县城周边村委会、杨桥片区供水,城市日供水设计能力3.8万立方米,实际日供水量达2万立方米。最近五年供水量增长率达到24.78%,年平均增长率4.9%。2021年全年供水量648.7万立方米,日均1.7万立方米,用户数达 32294户,服务人口约11万人。
近几年来,随着县城的不断扩大和原有供水系统的老化 ,供水量增加,新增固定资产、修理及技改工程投资加大,目前已投入资金 3347.51万元。由于营业利润已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嵩明县盟源自来水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仅关系企业自身利益,而且关系广大群众的用水安全,在兼顾群众和用水企业承受能力的同时,调整供水价格,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启动县城供水价格调整十分必要。
三、价格调整政策依据
经县政府同意,发改局启动县城供水价格调整工作,政策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5.《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
6.《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
7.《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17〕11号)
四、现行供水价格
(一)供水价格体系
我县县城现行供水价格于2014年制定发布,距今已经8年,期间一直未做调整。供水价格体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水:2.4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3.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0.00元/立方米(具体详见附件1)。从售水量数据来看,居民用水占70%,非居民用水占28.7%,特种行业用水占1.2%。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情况
根据嵩明县水资源紧缺状况、云南省用水定额标准和居民用水实际,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县实行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节水效果明显。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共划分三个价格阶梯:对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以下的,按2.40元/立方米计收;每户每月用水量超出12立方米的,对用水量在12~16立方米的部分,按3.50元/立方米计收;对用水量在16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60元/立方米计收。(均含水资源费和水源保护费)
五、拟调整供水价格组成情况
(一)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县发改局对嵩明县盟源自来水有限公司2018年—2022年(1—10月)开展了供水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显示:(1)制水单位成本为2.25元/立方米;(2)智能水表轮换费:按照国家、省“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轮换经费纳入资产折旧和成本管理”相关文件要求,自来水公司将于2023年启动该项工作,轮换表32483只,预计总投资2762.77万元,年折旧额348.35万元,平均年供水按620万立方米计,单位成本0.56元/立方米;(3)代收水资源费0.25元/立方米(平均价格),水源区保护费0.05元/立方米;合计为3.11元/立方米。
(二)组价情况
根据成本监审数据,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组价原则,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4%,拟调整的自来水综合水价为3.35元/立方米。
根据售水量数据测算各用水类别拟调整自来水价格如下: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4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由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元/立方米。
六、价格调整方案
(一)终端用水价格方案
拟调整的终端用水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相加构成,执行范围为自来水公司管网覆盖区域。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 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由3.50元/立方米调整为4.10元/立方米(均含居民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调整幅度为17.14%。
2. 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由4.60元/立方米调整为5.40元/立方米(均含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调整幅度为17.39%。
3. 特种行业终端用水由1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3.60元/立方米(均含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1.60元/立方米),调整幅度为17.24%。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三级阶梯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按照“一户一表”核定每户每月的基准水量为12吨(含12吨),在此之内的用水量,每吨按价格部门核定基准水量水价(不含污水处理价格、水资源费和水源区保护费,下同)计收水费;用水量为每月12—16吨(含16吨)部分,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每月用水量超过16吨以上的,则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严格实行阶梯式水价,对没有实行“一户一表”用水的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
(三)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方案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按以下方式缴纳累进加价水费,具体标准为: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按现行水价(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水源区保护费,下同)加价20%;超定额10%—30%(含)的部分按现行水价加价50%;超定额30%—50%(含)的部分按现行水价加价100%;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水价加价200%。
(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所增加的收入,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持方案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户,凭嵩明县民政局颁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人每月4立方米仍按1.80元/立方米计,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执行。
七、相关情况分析
(一)对居民生活支出影响
按照《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 经云水发〔2019〕122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100公斤/人·天计,每年用水支出127.75元,占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8880元的 0.26%,占城镇居民年消费支出37720 元的0.33%。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上涨17.14%,居民人均水费支出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3%,占城镇居民年消费支出0.39%。根据自来水公司2021年用水统计,95%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一阶用水量144m³以下。现以年用水量144m³,月用水量12m³的四口之家的居民用户为例,居民家庭户水费支出年增支86.40元(月增支7.20元),而对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并没有增加用水支出。可见水费支出在城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中占比很小,调整后的供水价格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小。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用水量覆盖情况
根据嵩明县盟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近4年居民用户用水量统计数据,第一阶梯占居民用水总量的95%,第一阶梯年用水量可覆盖 95%的用户;第二阶梯年用水量占居民用水总量的3%;第三阶梯年用水量占居民用水总量的2%。三级阶梯年用水量标准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我县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情况。
扫描下图,查看附件:
1.嵩明县盟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现行用水终端价格表
2.嵩明县盟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拟调整用水终端价格方案表
二、公告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修改意见请于公告时间结束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67911248
联系人:周军
电子邮箱:1394727624@qq.com
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8日
编辑:苏应娜 陶晓艳
审核:雷霞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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