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凌晨5时许,接市局情指中心派警指令:濮阳市京开大道长途汽车站东门口,一名清洁工在清扫马路时被撞身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迅速出警,经细致勘查现场、走访现场群众和附近环卫工人,初步判定肇事车辆为一辆咖啡色小型轿车。

交警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启动《亡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侦破工作预案》,兵分两路组织开展侦破工作。一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复勘,根据刹车痕迹、现场遗留碎片等现场证据深挖线索,进一步确定车辆和驾驶人;另一组负责全面调取肇事车辆发生事故前后监控视频和卡口截图,同时协调市局情指中心,全面调动视频资源。通过对海量监控点位视频调取、筛查、分析,结合现场车辆遗留物颜色,初步锁定肇事车辆为川W***09别克轿车,肇事后沿京开道右转进入黄河路向东逃逸,随后转向清丰县方向逃逸。

迫于压力,2月6日上午11时,肇事嫌疑人孔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经血乙醇检验鉴定,孔某某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至此,濮阳市城区“2.06”亡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在6个小时内成功侦破。

举案说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濮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发生事故后,

一定要履行法定义务,一定不能选择逃逸,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交通肇事逃逸将面临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来源:畅通濮阳

编辑:李文亮

初审:宋冬冬

终审:黄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