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卢先生和朋友点了一条五斤多重的大头鲢,吃饭过程中感觉鱼肉少了一截,卢先生当场拼骨求证,果然发现鱼骨头缺了一段。对此店家称:我没有缺斤少两,可能你们没注意扔垃圾桶了。

卢先生请朋友吃特色鱼,几人挑好一条五斤多重的鱼后就落座了。过了一会,一个阿姨端着处理好的鱼走了过来,要给他们现场下锅,卢先生却对阿姨的动作产生了怀疑。

据卢先生说,阿姨端过来的鱼砍成了两截,一段压在另一端上面,看不到两段鱼的全貌,而且她动作遮遮掩掩,不等卢先生等人看清,就将鱼下入了锅里。

卢先生产生怀疑后,就准备用铲子翻一翻两截鱼肉查看清楚,但是阿姨赶紧阻止了他的动作,说现在掀开了就不好吃了,要盖着盖子烧熟,卢先生只好作罢。

鱼煮熟后,卢先生将鱼肉全部捞出来,但是这时候鱼已经煮烂了,根本看不出原貌。卢先生正要放弃的时候,一个朋友又提出了一个建议。

原来这个朋友做过厨师,对于鱼的结构十分清楚,他建议大家先吃饭,把所有鱼骨头都留下来,鱼肉可能会缩水,但是鱼骨头绝对不会少,等会拼一下就知道到底什么回事了。

因为都好奇店家到底有没有做手脚,这顿饭大家吃的飞快,很快一锅鱼被吃完了。

卢先生现场拼起了鱼骨,很快一条鱼骨拼接完成,在鱼头和鱼身之间,果然少了一块骨头,那个位置的鱼肉,恰恰是整条鱼中肉质最好的一块。

卢先生叫来了店家,对于这件事店家一口咬定,自己店不会有缺斤少两的情况,卢先生搞错了。

卢先生也不多过,当场报了警,并找来了市监局。

众人当场查看店内监控,可以看到卢先生等人从来不曾离开过座位,因此不存在卢先生等人藏鱼骨的可能。

查看后厨时,清理鱼肉的位置正常被冰箱挡住了,因此也不能判定该店是否有缺斤少两行为。

正在这时候,有人提议说,现场再称一条一样重的鱼,把鱼剖开后和鱼骨对比,不就知道鱼骨到底正不正常了吗?

通过和鲜鱼的对比,果然卢先生点的那条鱼鱼头下面位置的骨头消失了。

对于这种结果,店家半天应答不上来,但是他依然一口咬定,自己店里没有私藏顾客的鱼肉,并称卢先生桌上这条鱼少了一块骨头,可能是他们吃的时候没注意扔到垃圾桶了。

店家说,卢先生这桌的菜他可以不收钱,并且还愿意赔卢先生500元钱,希望卢先生就此作罢。

对此,卢先生称:我不需要他的赔偿,我只想知道,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会受什么处罚。

1、这件事中,如果店家确实将卢先生点的鱼肉藏下来一段,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店家将卢先生买下来的鱼藏下来一段属于缺斤少两,缺斤少两其实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店家让顾客以正常的价钱买了不足秤的东西,欺骗了顾客,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店家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应该退还顾客消费的钱,并做出三倍赔偿。

卢先生这件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店家确实藏下了一块鱼肉,他就应该赔偿卢先生最低500元,如果卢先生消费金额较高,他就需要赔偿卢先生消费金额的三倍。

2、店家如果确实缺斤少两了,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店家在经营活动中欺诈消费者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旦证实店家私藏顾客的鱼肉,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法没收店家因此而来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店家多次以这种方式牟利,情节严重,最高还会被处50万元的罚款,并停业整顿等处罚。

事情最后,因无确凿证据,无法断定店家是否私藏卢先生部分鱼肉,也因此店家并未受到处罚。

对于这件事,您认为店家到底有没有将那块肉藏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