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到期,女职工刚好怀孕了,此时可以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也就是说,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只要到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无论女职工是否怀孕。那么,怀孕女职工应当如何最大化自身的权益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是不能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一般可以顺延至女职工生产之日起往后算1年。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女职工可以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女职工“三期”各种待遇。
参考案例:(2016)鲁0502民初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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