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网上流传着一份名为“上海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实施办法”的表格,标明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在门急诊的待遇、账户可使用范围等相关标准。

由于上述表格上没有官方部门敲章认定,有网友向上海辟谣平台求证,希望了解这份表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事实上,早在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与官方文件内容一一核查,发现网传表格因简化表达而导致出现一些差错。因此,特意梳理了《实施办法》部分要点,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其中的标准及含义:

第一,网传表格提到,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待遇——

一级医院的统筹支付比例为 90%

二级医院85%

三级医院80%

以上的说法并不准确,实际应分为两种情况:

1、2001年1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300元,超过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统筹基金支付85%

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统筹基金支付80%

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统筹基金支付75%

2、2000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200元,超过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统筹基金支付90%

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统筹基金支付85%

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统筹基金支付80%

二,网传表格中,提到“个人账户可支付直系亲属的自负费用”的说法,而在《实施办法》中,原文中的表述并非“直系亲属”,网传表格的简述可能会引发理解偏差。

原文表述如下:

“根据国家要求,《实施办法》拓宽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并建立家庭共济机制,2022年7月1日起——

  •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可以用于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还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来源: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三,网传表格提到了“地方附加基金继续发挥补充保障功能”,是指地方附加基金继续支付职工医保综合减负在内的各项减负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等。但网传表格中,并未提到一个显著变化: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基金,单独列账。2023年1月1日起,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再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

网络流传表格受到广泛关注,与其简洁易查询有很大关系。为此,特根据原文件“修订”了网络流传表格,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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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看看新闻Knews

编辑:卢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