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

需取之有道

但偏偏就有人

不脚踏实地

当起了“梁上君子”

近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沙某某等3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高某某和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均并处罚金。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5 月14 日下午沙某某电话告知高某某,称在靖边县某镇的山上发现了古墓,让高某某再联系一个人一起盗墓。高某某遂联系韩某某,俩人随即驾车到达沙某某发的指定位置。当日晚上3人到山上实施盗挖,在挖掘盗洞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发现,高某某和韩某某逃离现场,沙某某被村民控制后报警。

经鉴定,被盗墓葬为一处汉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被盗墓葬所在区域为古墓葬分布密集区,虽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但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高某某、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古墓葬仍结伙实施盗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及盗洞本身已破坏了该处古墓葬的历史、科学价值,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受了不可逆的破坏,即便没有窃得有价值的文物,亦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的依法判决,在严厉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也体现了靖边法院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

法官提醒

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盗墓者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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