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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6月22日上午,四川省建六公司工会干部周某齐的妻子——省建六公司二处一队技术员高某清打电话给正随施工单位在成都市远郊青白江区化工厂工地的周某齐,询问13岁的女儿周某和7岁的儿子周某某是不是已经到了他那了(每逢节假日,女儿周某和儿子周某某都会自行去周某齐的工地看望父亲,1975年6月21日是星期六,第二天是星期天,所以周某和周某某在放学后自行前往青白江父亲处,细心的周某还特意回了一趟家,给母亲留了一张字条,说弟弟周某某已经先行前往青白江,她回家留字条后就赶去)。

然而,周某齐接到电话后一愣:只有儿子周某某到了工地,女儿周某没来啊。这下周某齐和高某清慌了,立即向省建六公司保卫科报告。6月22日和6月23日,省建六公司保卫科一直在从市区到青白江工地的沿途进行查访。在6月23日得到一条线索:新都县职工肖某伍曾经在6月21日晚上骑自行车由成都返回新都的途中搭乘过1名和周某年龄和体貌相仿的女孩。

保卫科立即找到肖某伍核实,肖某伍证实他在6月21日20时左右他骑行到天元桥见到一个女孩独自步行,女孩叫住他,自称要去新都县,因为没赶上公共汽车,请肖某伍捎带她一程。见天色已晚,一个女孩独自走夜路也确实可怜,肖某伍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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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坐在自行车后座上的小女孩

途中,两人还聊了几句,女孩自称其父在新都公社工作,肖某伍听了奇怪,因为新都县并没有这个公社,就以为小女孩年纪小,将桂湖公社误认为新都公社,因此并未介意。21时左右,肖某伍到达新都,给小女孩指了通往桂湖公社的路线后两人分开各走各路。肖某伍回家后对其妻子张某琼说起此事,张某琼当即责备肖某伍怎么能让一个小女孩独自一人走夜路呢。这时刚好看到这名小女孩从肖某伍家门前走过,肖某伍赶紧让张某琼去把小女孩叫住,当张某琼穿好衣服出去时,小女孩已经不见了踪影,此后就再也没见过这个小女孩。

根据肖某伍提供的女孩衣着和长相的描述,省建六公司保卫科和高某清确认这个女孩就是周某。

6月24日12时左右,青白江区华严公社前锋大队第十生产队社员赖某祥到成都铁路局桥梁厂的围墙外的一块秧田的排水暗洞放水时,突然在洞口发现了一具小女孩的尸体,吓得他立即一路小跑去了华严公社报告公安特派员。随即公安特派员立即要求公社组织民兵保护现场,同时将情况上报给成都市公安局和青白江区分局,市局和分局的侦查和技术人员火速赶往现场,得知消息的省建六公司保卫科和周某齐、高某清夫妇也闻讯赶往当地。当高某清一见到尸体头上的发式正是她亲手给女儿梳的,当场两眼一翻晕死过去。周某齐强忍着悲痛上前仔细辨认,最终确认尸体就是自己的失踪三天的女儿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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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代的一名公安特派员的老照片

现场距离桥梁厂围墙只有60米,距离最近的前锋大队第十生产队社员的住房有250米,地处偏僻,又不是过道,因此平时鲜有人来,确实是个理想的藏尸场所。

周某的遗体已经腐败,头顶左侧有一处钝器形成的挫裂伤,颅顶中部有一块血肿,颈部有扼掐的痕迹,身体上的淤青以及下体的损伤证明周某在生前遭到了猥亵。尸体是被铅丝捆上了一块34斤重的铸铁块沉在水洞口的,上面还盖着一块重29斤的铸铁,在34斤重的铸铁上提取到少量天蓝色的陈旧油漆漆皮。

根据尸体腐败程度,法医判断周某的死亡时间在6月21日深夜至6月22日凌晨;发现尸体的现场显然不是第一现场,只是一个抛尸现场;鉴于两块铸铁重量都很重,所以第一现场应该距离抛尸现场不远处;之所以抛尸到如此隐秘的地点,说明作案现场和罪犯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为了撇清故而移尸;同时罪犯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有极大可能就是当地人。死者只有13岁,生前遭到猥亵,说明罪犯是个流氓成性且手段残忍的累犯。

此案性质恶劣,必须从快查处。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时任局长刘景周的命令,成都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青白江分局刑警队以及四川省建六公司保卫科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本案进行专案专办。

专案组根据之前的案情分析,从四个方面开始着手案件的侦办:

1、排查范围被定为华严公社前锋大队以及附近的(铁道部)成都桥梁厂、四川化工机械厂、温江地区氮肥厂等企业。

2、死者从新都到青白江这一段大约10公里的步行路程上究竟有没有目击者,需要进行沿途查访。

3、查明现场物证的来源,缩小侦查范围。

4、尽快找到第一作案现场以及死者可能留下的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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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公安民警合影的老照片

在新都县公安局的配合下,专案组迅速在新都至青白江沿线的三条主路途经的四个公社二十个生产队开展查访。历时六天,总共走访了一百多人,查到了如下结果:

6月21日当晚守夜的新都县龙虎公社一大队六生产队社员范某光和阮某福反映:当晚23时左右,他们在守夜时看到一个小女孩从该生产队的小路向青白江方向走,范某光问女孩:这么晚了去哪里?女孩回答:没有赶上公共汽车,所以走着去青白江。

距离抛尸现场不远的青白江区大同公社新民大队十二生产队的社员马某才、许某清和周某明反映:他们当晚在守包谷的时候在6月22日凌晨1时曾看到一个小女孩从小路上向成都桥梁厂方向走去,因为距离较远,所以他们没有向女孩喊话。

由此证实,死者周某就是在成都桥梁厂附近遇害的。所以排查范围被缩小到华严公社以及四川化工厂、四川化工机械厂、成都桥梁厂和温江地区氮肥厂。但这几个厂无一不是职工众多的大厂,华严公社人也不少,所以排查难度依然很大。

与此同时,负责清查物证的侦查员查实,现场捆绑尸体的铁丝是14号铅丝,这种铅丝在当地的工厂和公社生产队中普遍使用。而铸铁块经过老师傅辨认,认出两块铸铁系本溪钢铁厂的产品,这种类型的铸铁四川化工厂、成都桥梁厂和温江地区氮肥厂这三个厂都有使用。

于是,专案组在以上三个厂的保卫处的协助下召开座谈会,向工人师傅请教这种铸铁的用法以及铸铁上为什么会粘上油漆。结果成都桥梁厂的一位老师傅说:该厂桥梁件堆放场配备有塔式起重机,为了保持塔吊的平衡,就用这种大块的铸铁压放在机座和塔吊的另一端。起重机每年都要进行一次检修,在检修时为了保护起重机的部件,都会涂上天蓝色的防锈漆。1975年检修时曾经卸下一部分铸铁块,案发前被当做废钢铁上交并被火车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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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塔式起重机

因此专案组认为现场的两块铸铁块很可能就来自于成都桥梁厂,于是将该厂的塔式起重机提取天蓝色油漆与现场铸铁块上发现的油漆进行对比。结果发现两份样本的色泽、陈旧度以及化学成分都完全一致,证实现场发现的带油漆的34斤重的铸铁块来自成都桥梁厂。而29斤重的那块铸铁块经成都桥梁厂工人广泛识别,证实来自于机配车间红炉房门口堆放的一堆铸铁块,专案组在这堆铸铁块中发现了和29斤重铸铁块原本是一个整体、断面相互吻合的另一段铸铁块。

至此,专案组的排查范围缩小至成都桥梁厂内人员。

在得知残忍杀害一个13岁小女孩的罪犯很可能就在厂内,成都桥梁厂的干部群众群情激愤,要求尽快将罪犯抓住并绳之以法,还厂子一个清白。为此,桥梁厂党委在6月24日抽调和组织大量积极分子配合专案组在全厂范围内进行排查活动,重点排查有流氓前科、案发当天具有作案时间和条件的嫌疑对象。经过一夜的排查排出了十多个嫌疑对象,其中水泵工胡某雄的嫌疑最大。

首先,6月21日夜里胡某雄独自在水泵房值夜班,抛尸现场距离水泵房很近,所以胡某雄具备作案时间。

其次,胡某雄曾经在抛尸现场所在的华严公社前锋大队第十生产队搞过四清运动(1963年至1966年5月在部分农村和少数城市工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开展的一次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运动),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

6月25日,正当专案组准备传唤胡某雄时,胡某雄却被人发现死在了水泵房里,尸体旁留有一份遗书,说明自己是自杀,自杀的原因是自己烧坏了水泵,害怕领导追究他的责任。经法医检查,胡某雄死于硝酸银中毒。

经了解,胡某雄确实在6月中旬的一次当班中烧坏了水泵,为此受到了车间领导的教育批评。在胡某雄的工作笔记中,他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机械原因,个人原因并不是主要的,这点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更何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只有3角钱(从他的工资里扣除),事后几天胡某雄的表现也很自然,对身边的朋友说“没啥了不起的”,显然是并不介意。所以,专案组根本不相信胡某雄的自杀是因为烧坏了水泵。

另外,成都桥梁厂之前还曾发生过比烧坏水泵更为严重的工伤事故,相关人员也没有受到过分严厉的处分,也没有一个被处分的人想不开寻短见。况且胡某雄已经将自己在水泵房的值班表一直排到了6月30日,这些也足以证明烧坏水泵根本不足以让胡某雄精神崩溃选择自我了断。

可胡某雄为什么要自杀呢?

为了证实胡某雄的自杀和6.22抛尸案的关系,专案组对胡某雄的社会关系和前科过往进行了调查,结果有了重大发现:

首先,胡某雄向来思想反动且流氓成性,因为多次调戏本厂女工而被厂保卫部门处理。

其次,胡某雄宿舍的邻居反映,6月22日胡某雄曾经在凌晨时候回来过,还有人看到他曾经在水槽处洗过衣服。这点也被胡某雄的妻子李某琼所证实。李某琼还说,在得知厂围墙外发现一具女尸的消息后,胡某雄就变得整天闷闷不乐,6月24日突然对她讲:“我们离婚吧~免得牵连你。”

其三,专案组在水泵房查看时发现房门后的一个铁火炉里藏有一条湿麻袋,在麻袋内找到了九根长约21.5厘米的女性头发,经市局进行毛发血型化验证实,这些头发就是死者周某的头发。水泵房的另外两名水泵工也证实,这条麻袋是胡某雄的,但不知道为何会出现在铁火炉里。经李某琼辨认,麻袋确实是她家的。

其四,专案组在胡某雄值夜班使用的手电筒上提取到了少量泥土,将这些泥土和抛尸现场的泥土进行光谱测定检验,结果证明两份送检样本可以作同一认定,证明胡某雄去过现场。

基于以上四点判断,专案组认为胡某雄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但为了彻底做实证据,专案组的群众走访工作依然在继续。7月6日,一名和胡某雄很熟的水泵工反映胡某雄曾经在6月24日向湖南衡南县老家邮寄过一个包裹。专案组立即电告衡南县公安局,请他们协助查找那个包裹。7月7日,衡南县公安局回电说包裹里除了一些衣物和现金粮票外还有一封信,现已将此信由挂号信寄回。

7月8日,专案组收到了这封信,拆开一看:“娘,我怀着痛心后悔的心情寄给您最后一封信,本月22日凌晨,我将一个13岁的女孩用铁手榴弹打死,还掩尸灭迹,这事民愤太大,我不得不自杀……”

这封信经胡某雄妻子李某琼辨认确系丈夫亲笔书写,又经笔迹专家的鉴定,也证明确系胡某雄亲笔书写,同时还在胡某雄家中找到了写这封信所用的钢笔以及一颗还沾有血迹的铁质教练用手榴弹,上面的血迹经化验,血型和死者周某血型一致。

铁质教练手榴弹

至此,专案组确定已经畏罪自杀身亡的胡某雄就是6.22杀人抛尸案的唯一凶手。

案子破后,经市局刘景周局长的亲自指示,专案组在成都桥梁厂召开有关厂矿、社队的群众大会,当场公布胡某雄的犯罪事实,展示了胡某雄的杀人物证以及遗书,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