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包包五花八门,越是名牌包,价格就越高昂,也因此引起了不法分子的注意。本期案例,就是阳江一经营者违法生产假“LV”“COACH”等名牌包并因此获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取得“LV”“COACH”等商标使用权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伙同他人在阳春市三甲镇等地开设皮具加工厂,雇请工人生产印有“LV”“COACH”品牌标识的假名牌包,并销售到菲律宾等国家,非法经营金额不少于867万元。
法院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是从犯,且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法官说法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他人商品或服务在市场经营中所积累的声誉和品牌价值;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的竞争秩序。日常生活中总会看到各类廉价的“山寨”产品,部分商家、消费者却不以为意,殊不知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不法分子往往抱有侥幸心理,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被判处刑罚。法官在此提醒,生产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要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切勿因为侥幸心理“贪小失大”,反而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整理】罗天
【通讯员】王湛
【作者】 罗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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