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战国时期,商鞅任秦国左庶长,先后两次推行变法。第一次变法,商鞅提出连坐制度:“

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讼,很刚之民不斗,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

春秋战国时期,齐国最早推行什伍连坐,之后梁国魏国亦纷纷效仿。秦孝公时期,商鞅使在秦国进行变法,以

《法经》

六篇为蓝本,改法为律,提出“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作

”的主张。

连坐之法,是全国乃至先秦国时期人类对自身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客观规律的认识。

它在秦王雷厉风行地推行下,迅速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减轻了统治者对社会的控制成本。使秦国从战国的弱国一跃位居强国之列,为之后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大秦帝国电视剧剧照)

一、连坐制度是无孔不入,还是细节论成败?

赵高,秦朝二世皇帝时丞相,任中车府令,兼行符玺令事,“管事二十余年”。沙丘政变,他与丞相李斯合谋伪造诏书,逼秦始皇长子扶苏自杀,拥立秦二世。公元前208年,他设计害死李斯,后迫秦二世自杀,另立子婴为秦王。不久被子婴设计,入庙将其杀之。“

三族高家,以殉咸阳。

秦王政九年,长信侯嫪毐发动宫变,被秦王发兵平定叛乱,后将嫪毐及其党羽,处以“

车裂以徇灭其宗

”之刑,又如廷尉李斯,因为赵高诬其与子李由谋反,而遭“

夷三族

。”吕不韦淫乱问道,将“

籍录其子孙,进不得仕宦。

秦王执政期间,商鞅一系列变法大刀阔斧地对秦国施以改制发展,其中,便提出了连坐制度。

秦朝的渎职罪)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

“实现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奸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

秦国盗贼一时猖獗,商人逐利,商鞅之变法,有力有度,连坐制度维护了当时秦王的专政,最后抑商重农,路不拾遗。

(商鞅雕像)

《史记》

中有载:

“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识遗,山无盗贼。”

这一制度,对于以连年征战统一天下的秦国来说,更强大了军队的管理和统治,从法制的角度,提高了秦军的战斗力,助秦王兴邦定国。

连坐制度,降低了君臣平民之间情感信任的负面效应

,而直接与利益权衡相关,减轻了统治者对社会的控制成本。

商鞅对先秦国时期连坐之法的总结,所体现的惩罚效果较之前有过之而无不及,自然得到秦朝的青睐。

(秦朝的重要罪名)

亲属连坐,即家属连坐

,也有学者从秦简出发,将其定义为“室人同居连坐,家庭中如有一人触犯秦律,则会连累其他同居者入罪,秦时,家属连坐的情况,正如史记中所言,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

秦朝家属连坐有以下四类

第一

是夫妻连坐,

第二

是犯人之妻子连坐,

第三

是姊妹弟兄连坐,

第四

是举家连坐。

其中

举家连坐,会扩展到整个宗室子孙。

这一制度大大维护了封建皇权的专制统治,严惩了所有有不轨之心,仗势欺人的逆臣,就连商鞅最后也难幸免于难,全族处以“车裂之行”。

连坐之完善,不仅涉及亲属,更有地域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小至亲属四邻,大至国家军队,无一不连坐,一断于法,秦律十八种,细节之完善,将惩治无孔不入,欲以身试法者,无可乘之机。

民事讲完,再说商事。

秦对经济罪犯的治理,亦以连坐之罪

,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秦朝时期,钱和布匹都是供以流通的货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又容易消耗,导致百姓倾向于留住那些更重的钱和更好的布匹,长久以往势必会导致轻钱和残布被滞留,无法实现货币的流通职能,这无疑会影响到秦朝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为杜绝这一现象,秦律规定:

"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辜。

”即列伍长(伍老)对伍人的择钱布行为不揭发,亦要承担连坐责任。

此法既出,限制了商人买卖过程中,不遵守交易规则,纠纷无人治理,浑水摸鱼者扰乱金融市场。于是,秦在变法之中,经济一时间得到稳定发展。

(秦灭六国之战示意图)

二、法制社会的开拓者,如何以连坐制约人情关系?

相比后世汉朝的"

上请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

八议

",以及唐朝的

议、请、减、赎、当

等制度,秦朝"

以法为本

"的法治观无疑是站在特权制度的对立面,掘弃该亲属尊卑观念的。

《韩非子》

云:

"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

这一法制特点,也明显的表现在连坐制度上。如秦律中规定盗窃罪要按照赃值定罪,被连坐的家属要视其是否知情,与罪犯共享了多少份额来定其惩罚的轻重。但若其亲属事先告发,则因告奸有赏,从而功过相抵,家属便不会遭致连坐。又例如军队里,"

亡长得长,当之;得长不亡,有赏:亡长不得长,身死家残。

"即伤亡一个军吏而消灭敌人一个军吏,则功罪相当,若消灭了对方而己方没伤亡,则有奖赏。相反,则将吏要身死家残。

这一赏罚分明的连坐制度,使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只有利益关系,不存在毫无利益的仁爱。即使看起来家属间、友邻间相互友爱,但一涉及犯罪和战事,人们就要撇下一切情谊,各社会成员间以功过计量,如没有功过相抵就要受到牵连惩罚。如此一来,家庭成员间,将领士卒间,君主臣民间都纳入利益得失的范畴,避免了仁义之情带来的羁绊。

连坐制度弱化了情感关系带来的负面效应

,令人们明法度,不论是亲属、上下级官吏还是行军打仗,都贯彻了严格的以功过论刑赏的法制理念。人们因法而必须摒弃心中的宗族尊卑、荫蔽观念,畏法而不敢犯法,勇于立功,更好的为封建秦朝统治服务。

(商鞅说服秦王变法)

以秦朝最重视的盗窃之罪为例,

《荀子.修身》

曾指出:"

窃货曰盗

"。

在秦朝,盗窃是重罪,因此秦简中对盗窃类型和惩罚盗窃的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侵犯的直接客体很丰富,涉及到侵犯财产的犯罪且涉及家属连坐的,主要为盗窃罪。

诸如:钱、祭品、牛、羊等等。并明确规定"

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

”'意指实施了诸如盗窃类的罪行,与之同居者都要遭到连坐。

值得一提的是,秦律中的盗窃连坐,是区分家属主观知情与否,客观参与度如何来加以定罪处刑的:

"夫盗三百钱,告妻......非前谋殿(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盗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为盗;弗智(知),为守减(臓)。”

"公祠未闺,盗其具,当以下耐为隶臣。”

由此可见,连坐之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这种相对公平的制度,对盗匪猖獗的社会现象,起到了良好的制约作用,才有了大秦王朝对盗匪有力的治理。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

秦简中记载,某郡县治理中,有一贼进入一户人家偷窃,把那户人家击伤,户主呼救,但四邻皆无人,最后户主家被抢,幸而盗贼抓获。

此事,原本处罚盗贼即可,但秦律连坐制度,使之更加严苛。连坐制度中,四邻若无人,可无需问责,但里典和伍长即使不在家,也是要处罚的。

(秦朝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这一制度,不仅可以严惩盗贼,还可以对当地官员予以警醒,令其加强对郡县治安的管理。以严法,换得整个郡县的长治久安。

久之,秦即呈路不拾遗之盛况,对秦朝高度集权的统治,带来了更有效的结果。

此制度,放到当今社会来看,依旧可以给人警醒。以连坐或问责制度,约束基层官员,实现更加合理合法的社会管理,让违法分子,无所遁形,而不是依靠裙带关系,逃脱罪责!

(秦朝的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三、连坐之法,秦朝强大的执行力

据不完全统计,秦朝所实施的

连坐之罚的名类

,包括:

族、流放、泉首、与同罪、车裂、收备、迁徒、耐为隶臣、罚为鬼薪、籍其门禁其子嗣为官、费甲费盾、赎耐、答打、免职、耐以候刑、偿不备

等等。

这是在史籍和竹简可考证的情况下予以统计的,然而未有记载的罪名应该也不在少数,可见秦律对连坐的执行力度。

秦朝酷吏出名,主要是各种刑法层出不穷,且异常严酷,令犯人望而却步,对治理起到震慑的作用。

其中,肉刑中,

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

四种刑罚,车裂,以分裂肢解罪犯人体,将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向不同方向拉以撕裂人的肢体。

刑法之重,让人闻风丧胆。

情节严重者,甚至以具五刑之酷刑,如

《汉书·刑法志》

有云: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连坐制度,在约束官员,治理不法分子的同时,将各种刑罚作为变法的衍生品,为制度寻求一个切实有效的结果。

此强大的执行力,令秦朝在法制完善的同时,实现了高度统一和有力的治理。

(秦朝的刑罚)

虽然刑法过于严厉,但对于当时野心勃勃的秦王来说,无论是前期统一六国的攻,还是皇权高度集中的守,都完美地帮助秦朝皇帝,完成他的封建王朝的治理。

从商鞅变法伊始,到连坐制度的推行,短短数月,迅疾有力,不仅令官员兢兢业业地尽忠职守,又对犯人施行强有力的惩罚。一切,因执行力而强大。

(秦朝的死刑)

结语

秦始皇经过多年混战,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虽然相对安宁,但阶级矛盾依然是社会主要矛盾。

秦商鞅变法,尤其连坐制度的推出,在维护封建皇权一统的同时,展现了社会效应。在心理上强化了家族和团体意识,在社会结构上,使家族团体相对独立化。

一个制度的推出,必然利与弊并存,在奖赏分明,严加管制的同时,也牵连无辜,造成酷吏不断,秦之暴政。商鞅也终于作茧自缚,走上了全族车裂之路。

参考文献:

《秦史稿》

《历代刑法考》

《秦律十八种》

《云梦秦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