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提升工作效能,努力形成敢于担当、克难攻坚、勇争一流的工作氛围,为我县全力打造“红色沙洲、温泉之都;中国汝城、幸福边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评选“汝检标兵”。今天,我们走进2022年第四期“汝检标兵”周欢斌,一同学习榜样的力量。

周欢斌,男,汉族,现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2020年考录汝城县检察院,参加工作以来,他立足本职岗位,践行初心使命,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80余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疑难案件,所办案件无一错案。2022年被授予“全市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先进个人”。

守望正义,打击黑恶势力

2021年,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姚某某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该案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且案情复杂,审查案件较为棘手,是一个妥妥的“烫手山芋”。工作开展之初,周欢斌目光笃定,主动请缨成为专案组的一员,其与另一名同事共同负责该案的各项分罪名、违法事实及综合证据的审查工作。他夜以继日,放弃节假日和周末休息,他一丝不苟,容不下一丁点错误。经过辛勤的付出,最终与专案组其他成员顺利完成了长达八百多页的审查报告, 使得该案在短时间内被提起公诉,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精准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纵一个坏人”,这是他一直践行的办案原则。2021年,犯罪嫌疑人何某将其名下的数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他人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022年2月,何某经民警劝导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5月,汝城县检察院以何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之后,在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中,曹某等人相继到案。曹某等人到案后,何某才被迫供述出自己曾与曹某等人一同参与了跑分洗钱,为此汝城县检察院变更了起诉内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何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针对一审判决,周欢斌认为,何某在到案的第一时间没有积极如实供述其与同案人曹某共同实施犯罪的情节,系自首情节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在与同事讨论又请示领导后,对该案提出抗诉,经二审后,汝城县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乐于奉献,助人排忧解难

“欢斌,快帮我查一下资料;欢斌,过来一起探讨一下这个案件……”在周欢斌所在的第一检察部,“有困难找欢斌”似乎成了大家情不自禁的“口头禅”。一次篮球友谊赛中,一名同事不慎把脚崴了,脚部瞬间肿胀,他凭经验判断应该是骨折了,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该同事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在后期康复过程中,他也主动帮助该同事解决打饭、打水等生活小事,将其生活和工作中的影响降到最低。2022年,汝城县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相比上一年猛增,同时受疫情影响,办案过程中的提审工作也更为繁琐,但是即便在如此特殊时期,他仍然会主动为新进同事和其他办案组的同事分担办案压力。一年来,他主动为同事分担办理各类刑事案20余件。

“让公正看得见,让正义摸得着,是我们检察人永恒的追求。”这是周欢斌的人生信条。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他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撰稿:第一检察部、政治部

编辑:欧阳介

审核: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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