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办事程序,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惠民利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再审查权利人婚姻状况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以权属来源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无需权利人配偶到登记受理窗口面签,只需与买受人到受理窗口申请转移登记即可。
二、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处分权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四、本公告事项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当事人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15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