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农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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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构建金融安全体系最根本的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部署,在农商行依法治行的轨道上,应进一步坚守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保持法制环境与生态环境、发展环境、信用环境、营商环境的有机融合,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道德风险、安全风险、廉洁风险、信贷法律风险等,持续推动管理体制和公司治理架构不断优化。
构建法制建设与生态建设有机融合的内部治理环境
随着金融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及严监管环境的常态化,对银行依法经营和党员干部法治管理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农商行要认真落实《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法治权威,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管控廉洁风险和道德风险,推动法治建设工作向纵深化、常态化发展。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纪法衔接。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着力解决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防止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把党的领导作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斩断“利益链”,破除“关系网”,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把监管活动始终置于法律约束之下。
坚持依法合规发展。在银行的经营和交易活动中,存在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的股东与银行经理人、银行与借款人、银行与存款人以及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当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条件较低,授信人员稍有不慎,就会触碰到法律红线,该罪已经成为悬在信贷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就要求对员工行为管理、合同管理、理财销售等重点领域,严格地依靠法律合约能够很好地控制交易中的风险问题,落实诚信义务,完善投资者分类及风险类型划分标准、金融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建立起风险匹配的适当性义务管理机制。
前置法律风险管理。金融创新在增强金融市场活力、提升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造成了诸多危机和风险,其专业性和复杂性滋生风险行为的主观故意,并且对信用体系造成冲击,应从法律责任角度加以控制,并从追责模式、责任形式和责任主体等方面加以完善,在法律责任上找到一个平衡点,既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又鼓励和促进金融创新。前置法律风险管理,制定法律顾问、法治评价管理考评、经营机构负责人法治建设履职、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合同使用管理等实施细则;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新法新规,完善信息安全、线上业务、信息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制度。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不断丰富法治资源。结合银行主要业务,撰写法律风险点,融合法律指导意见、外部司法案例,形成内容丰富、分类清晰、易于查询并与银行业务紧密相关的法律资源库,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融入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让法治成为从业人员的基本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进一步提升法治合规管理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构建法制建设与经济稳定有机融合的长期保障环境
确保金融对重点产业的有效供给、发挥法治对经济稳定提升的长期保障,是实现现代化国家转型的两项必要条件。
发挥法治对金融服务的引领作用。推进乡村振兴法治化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保障,标志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从政策引导型向法治保障型的转变。农商行应强化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坚守金融政治性、人民性,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校正价值坐标,将法治建设、风险防控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持续提升依法经营能力。加大对绿色信贷、乡村振兴、为新制造业、新服务业、新技术产业与高技术企业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稳定提升的长期保障作用,确保金融对重点产业的有效供给。
发挥法治对金融安全的保障作用。《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是金融稳定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进展。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健全,为有效统筹内外两个市场和内外两种风险、充分保障金融功能稳定发挥、实现金融稳定治理提供基本保障。农商行应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合规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对风险,结合热点问题,对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进行普及宣传,分析研究法律风险隐患,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筑牢金融安全网。
发挥法治对公平竞争的促进作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提升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合规配合地方政府化解大型企业债务风险,支持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形成全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新格局。
构建法制建设与信用建设有机融合的良好营商环境
持续优化法治化信用环境。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核心机制,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多部门联合对失信行为人进行约束,具备惩罚、教育和加强信息对称性的功能。金融领域已有较详细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但有关惩戒措施的属性和类型划分尚存争议。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合法性困境、泛道德化倾向、缺乏程序性规范等问题,应当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以合法性补强,制定完备的程序性规范。
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随着金融消费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安全交易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容易受到侵犯,如:金融经营者随意变更合同、银行业务搭售、强制订立霸王条款、网上消费无保障、代理客户操作账户、挪用客户资金、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单方承诺收益比例、保险赔偿障碍等,通过构建涵盖监管制度、监管评价、现场检查、投诉督查、教育宣传、风险提示等内容的消保行为监管体系,健全消保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优化金融服务,全方位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培育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各部门的金融法制宣传规划,引进、培养相关的金融法律人才,广泛开展有关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金融专家、审判骨干专项座谈、培训、实地考察等长效机制,在审理典型金融案件时邀请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参与旁听,揭示金融纠纷的成因及维护途径,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彭泳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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