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中院对泰兴市委原常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吉勇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吉勇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合计价值54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吉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泰州中院对泰兴市委原常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吉勇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吉勇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合计价值54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吉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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