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与骑手”的这一新型用工模式日渐盛行,不仅顺应了共享经济的潮流,响应了政府的号召,还降低了企业“五险一金”等社保负担,对于外卖平台看似百利而无一害。但这一模式对于骑手,则可能意味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安全保障,骑手正变成平台经济时代的“三无人员”,权益保护方面的“隐形人”。出现这一问题的成因在于,外卖平台通过众包、外包或代理商等多种渠道,极力避免与骑手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导致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有定论。外卖平台之所以不愿与骑手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内,不同的用工关系可能产生的用人成本及法律责任大相径庭,而劳动关系是对外卖平台而言,成本最高且责任最重的一种。本文将对不同用工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解析。

APP众包模式的法律关系认定。

最难以认定的为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鉴于“三标准说”采用“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外包骑手属于非特定的劳动者,在像“美团众包”等软件上可直接下单参与配送,其组织从属性很弱,没有像美团等外卖平台或是跑腿公司等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加以组织管辖监督。并且外包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上班时间也较为碎片化,无法认定其具有人格从属性。其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是由平台买单还是消费者买单的界限模棱两可,并且平台经济下,身兼数职的劳动者居多,在经济方面的从属性也较弱,难以确定其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下面就以实践中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初步分析。

在周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平台仅是在骑手和顾客之间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骑手与平台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骑手可根据意愿随时抢单,也可随时终止抢单。平台对骑手不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不限制抢单时间、数量。虽然平台对骑手的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但此属业务绩效方面的管理,是企业基于经营而必然采取的措施,此管理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因此,周安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然而在徐阿莉诉杨智平、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7]中,法院虽未认定外卖平台与骑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认为外卖平台与骑手间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法院指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实际运营者,免费为杨智平提供使用标有“饿了么”字样的配送包配送外卖,还根据其规定对杨智平进行管理、并依考核情况向其计发报酬,因此拉扎斯公司应被认定为杨智平的用人单位。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即使针对同一类众包模式的用工关系,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判例,目前也难有统一的裁判规则,仍需参考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裁量,但在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时,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裁判时往往会向身处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适当倾斜。

对于改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合规建议

外卖平台作为近些年新兴的商业运营模式之一,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调动社会闲散劳动力,增加就业,满足大众生活多元化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外卖平台作为枢纽,连接着第三方劳务公司、商家、骑手、消费者四方主体,但多数情况下,外卖平台都是优先满足消费者、餐饮商家的需求,最后才考虑骑手。当前司法实践中,因外卖平台与第三方劳务公司间存在《服务协议》,第三方与骑手间存在《劳务协议》,导致外卖平台与骑手间法律关系较为模糊。如何在保护外卖平台新商业模式的同时平衡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点。

第一,出台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等,便于界定外卖平台与骑手的关系。

目前有部分省份已经出台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就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第二,调整商业经营模式,重构外卖平台的核心能力。

“骑手之困”让外卖平台自身处于“价格战”与“速度战”的囚徒困境中。外卖平台在发展早期核心能力不强,主要靠低价和快速来争夺用户。当市场格局基本稳定后,外卖平台不断地提高配送速度来优化消费者的体验,导致平台之间陷入红海竞争中。通过低价可以短期获取竞争优势,但一味在价格与佣金上竞争并非长久之计,骑手配送速度的提升已接近物理极限,此竞争策略已经难以持续。实际上,外卖平台的核心优势在于:通过向商户开放,为消费者提供更广阔、更优质的餐饮商户资源,并以餐饮业务为基础不断整合拓展增值服务资源,提高用户黏性。《平台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第三款也提出,“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唯有如此,才能促进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因此,对外卖平台而言,当务之急是要改变经营模式,重塑核心能力,凸显平台优势,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独特的外卖服务生态,避免陷入恶性竞争的循环。

第三,不断修正算法,兼顾多方利益,共同提高效率。

近日发布的《平台反垄断指南》将“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作为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而“使全社会能够共享平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平台经济整体生态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算法本身应考虑各方的利益,但目前外卖平台的算法中,明显把消费者的体验与平台的营销放在首位,而将骑手的利益边缘化。算法本身没有错,但是算法的效率评价机制过多地向消费者和平台倾斜时,骑手这一方就会逐渐出现异常,导致整个算法的失效。另外,算法支配骑手是一种垄断行为,这种技术性垄断可能构成平台滥用数据优势,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因此,外卖平台应重视效率评价机制,通过更好地衔接各个环节,通过节约无效的等待、交付、核对等时间,设计出一套更有效的、提升多方主体效率的合作方式。

第四,引入外部监督,实现良性循环。

现阶段外卖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若引入过多的条条框框会阻碍行业的发展,但长期来看,确实需要引入外部的监督来保障这些共享经济下的骑手。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介入监督调查,另一方面骑手自己组成联盟工会等组织来维权。最近在社交网络上流行起这样一段话,“打工人,打工魂,打工人都是人上人”,其中既饱含着普通人对自己打工人身份的自嘲,又暗含着通过自我奋斗、取财有道的自豪。努力工作的骑手无疑是值得自豪的打工人,但面对外卖平台在算法上的强势、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失,骑手们实在有些难为“人上人”。

其实,在尊重劳动者意愿并保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外卖平台与骑手这一共享用工模式具有很多优点:一方面,社会上闲散的劳动力资源得以跨界整合,增加原本待岗的骑手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另一方面,外卖平台临时性、辅助性的用工缺口得以弥补,外卖平台的“用工荒”得以解决。这一用工方式,也无疑为许多人解决了就业问题,骑手通过这种方式践行着“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真理。同时我们期待国家在鼓励支持共享经济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虽然用工只是外卖平台经营过程中众多环节中的一个,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外卖平台若想长远发展,就不能对任何环节掉以轻心。若能兼顾多方利益,调整现有的经营与用工模式,重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外卖平台就可以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与日益严格的国家监管中走得长远而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