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喜欢收藏名烟,为什么全部没收?”武汉王先生在家中囤积了18288条各色香烟,却被人举报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部门,上门稽查。

半年后,烟草局以无准运证违法运输香烟为由,没收全部香烟,总价值128万元。王先生不服,官司打到了法院。

一、85后男子王某的妻子经营了一家副食品批发部,并办理了香烟零售许可证,兼卖香烟。

这批香烟的用处是否像王某自己所说,用于收藏,就说不清楚了。如果王某真的只是收藏,那么执法部门能认定为违法并没收吗?

我们先看看,本案可以认定、没有争议的案情是:

第一,激光喷码编号显示,这大批香烟并非允许在武汉市内销售的香烟。王某夫妻无法提供在武汉当地进货的证明。

第二,经鉴定,这批香烟为真品,并非假冒伪劣。

其次,双方争议的案情是:烟草局认为,调取证人证言证实,这笔香烟是王某夫妻从外地购买,并准备用于批量销售。

王某则否认这笔香烟用于批量销售,他说自己有收藏香烟的爱好。

其实,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34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转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属于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

虽然,烟草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准备把这一大批香烟在武汉当地违法销售,也无法否定王某是自用或者收藏香烟。但是,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只为1件)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所以,烟草局在举行听证后,时隔半年才以无准运证为由,而不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决定没收这批香烟,符合法律规定。

二、王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又提出了一个听上去挺有道理的辩护理由。

王某认为,烟草专卖局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每次或者某一次运输的香烟价值超过了5万元或者数量超过了100件。

他声称,自己每次开车运输的香烟,没有超过100件,也没有超过5万元。烟草局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做出没收决定,证据不足,是不合法的。

当然,烟草局反驳了王某的这一辩护理由,指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行为。王某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存于同一个地点,不能够单独进行认定,应当以查获的总数量给予认定违法行为性质。

一审法院采纳了烟草局的答辩,驳回了王某要求撤销没收决定的诉讼请求。

三、因为案情重大,烟草专卖局还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但公安部门经过调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这又是为什么呢?

要知道,两家执法部门现场搜查王某的楼房时,查获的烟草堆满了一楼的客厅、餐厅、房间和过道。

而且,不法的烟草零售商办了香烟零售许可证,还偷偷从外地进货,这种非法经营行为并不少见。无非是进货地的价格较低,利润更大。

但是,《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违法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而本案烟草局无法查明王某夫妻的非法经营数额。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而本案烟草局只能证实王某非法运输的卷烟数量,无法证实王某非法经营销售的卷烟数量。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本案王某不存在这一条的情形。

所以,王某最后侥幸逃过刑事处罚。下一次就未必这么幸运了。

烟草利润虽大,但是违法的代价更大。切不可贪图钱财,而毁了自己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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