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买的,凭什么退?”吉林长春,石女士一口气买了11个车位,每个12万,两年后,她看到房企搞促销,一个车位才6万,石女士觉得自己吃了大亏,跑去找房企退差价,房企回怼不可能。
石女士买完房子之后,看到车位在搞售卖活动,每个车位售价12万,而且还赠送一年物业费和三年的车位管理费。
她觉得挺合适,想着就此投资一笔,于是就跟亲戚合伙买了11个车位。并且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认 购书。
可是时间刚过去两年,小区的车位还没有卖完,她就发现车位降价了,而且降价幅度还很大。
从房企制作的宣传页上可以看出,车位的活动价是6万一个,而且还赠送三年的车位管理费,一年物业费,500兆宽带18个月,2个千兆路由器。
石女士觉得自己亏大了,于是她赶紧找到房企退差价,房企告诉她回去等消息,可是等了半个月,也没收到房企的回复,无奈之下,她只好找到记者来帮忙。
记者跟随石女士来到售 楼部,这里的值班人员说,确实有这个活动,现在的车位都是6万一个,但是退差价的事,他不清楚。
随后通过值班人员给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房企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说他们只做了两个月的短期促销,现在都已经结束了,车位也已经恢复原来的价钱。
并且对方称,当初他们是为了资金回笼搞的促销,而石女士的车位已经买了两年,合同都已生效,所以他们不可能满足石女士的诉求。
对此有网友评论说:当初你买那么多也是想高价卖出,既然是投资总有风险,不退正常,那如果你高价卖出去的,你会把多出的钱给开发商吗?
也有网友说:如果你买一个车位自己用,现在落价这么多,大家会支持你的!但是你为了拿去挣钱就算了吧。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石女士能要回差价吗?
1.如果石女士当初买车位,签订合同时,对方有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行为时,石女士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次事件中,如果石女士有证据证明,房企存在以上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没有证据,那么还是建议和房企协商解决。
2.《消保》中没有类似在购买之后出现价钱降低,就一定要补差价的相关规定。
目前是否退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可以先看看详情页当中看看是不是有保价情况,这样就能够确保自己的享受到权益。
同时补差价也只能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也是不能够享受到相关权益的。
此次事件中,房企对车位做短时促销活动是合理的,很多企业为了自救,都会通过这种方式让资金回笼,以此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而且当初石女士购买车位的时候,是接受了那个价位的,双方也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她是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差价的。
对此小编想说,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就要愿赌服输。反过来说,如果现在车位涨价了,你肯定不会来给房企补差价的。
另外就是,买车位投资的方式也有所欠缺,要么就买一两个自己用,要么就买下大部分,这样更容易卖出,像这样买十几个,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这次只能认栽了。
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你觉得石女士的做法可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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