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的1天,1个年轻的女子潘某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于2014年6月被人骗至当地后,被人强迫在一家饭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民警赶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在该饭店的3个房间里共发现三男四女,行迹可疑。
同时在现场还发现1个记账本,遂将嫌疑人员带回,进行立案调查。
经审讯,这是一起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据嫌疑人交待,2014年6月期间,无业男子郑某从陈某处得知省内一家饭店里的美容美发厅需要卖淫人员,遂动起了歪心思,说自己有资源,让陈某将自己和卖淫人员送过去。
陈某当即答应,当天就开着自己的一辆私家将郑某及几名年轻女孩车拉到涉事饭店,并引荐郑某与美发店老板认识。
几个人经过一番密谋后,对具体工作进行了分配,美发店老板向郑某提供自己承包的饭店一号楼美容美发店,供郑某安排人员卖淫时使用。
卖淫人员由郑某进行管理,卖淫所得二人平均分配,同时二人商定了卖淫内容和价格。
此外,为了增加收入,郑某和美发店老板还通过途径将入住饭店客人的信息提供给另一涉案人员刘某,由刘某用美容美发店的电话向入住饭店的客人提供卖淫服务信息,并安排向住宿在饭店的人员提供卖淫活动。
2014年6月尾,涉案人汪某接到郑某的电话,让其帮忙找个女孩带去挣大钱。之后汪某找到被害人潘某某,并与其它几名涉案人员一起将潘某某带至郑某处,郑某遂安排潘某某在饭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在这期间,所有人员的卖淫活动均由郑某进行安排和管理;同时,几名女孩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限制,上下班有专人接送,还有三人对她们进行看管。
直到一个偶然机会的出现,受害女孩潘某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这些女孩才被解救,终逃出虎口。
据调查,自2014年6月至7月月期间,潘某某等人被迫在该美容美发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达数十次。
经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法纪,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利益,采取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进行卖淫,情节比较严重。
其行为违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郑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被告人陈某、汪某、刘某等4人明知郑某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也依法受到了惩处。
这个判决真是大快人心,既严惩了这些不法份子,对其它心怀不轨的人起到了震慑作用,也告诫了大家违法必究,伸手必被擒。
同时,也希望女孩子们在人际交往中要注意辨别对方,学会保护自己;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轻信她人,以免上当受骗。
若遇到上述这类情况,无法脱身的情况下,建议要先保护好自己人身安全,尽量配合,不要激怒对方,寻找合适的机会,再向民警求助,将违法人员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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