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22年底,备受各方关注的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微念公司”)的控制权之争终于落下帷幕。2022年12月27日,微念公司在公众号发布了一份与李子柒的和解公告,微念公司与李子柒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已达成和解。这也意味着停更了500多天的李子柒,在不久的未来会再次回到公众的视野。
本文以李子柒案件为例,梳理了李子柒与微念公司的纠纷始末,阐明主播与MCN公司的运营模式,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对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常见纠纷及争议点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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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柒与MCN微念公司纠纷始末
2021年7月14日,李子柒在微博上更新“井盐”后便开始断更,至今仍未发布新的作品。
2021年8月30日,李子柒发博并配图说“大清早报了个警”,并在评论区回复称“资本真是好手段”,随即秒删评论,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猜疑。
2022年9月13日,李子柒助理在回应停更风波中表示“李子柒?暂时在整理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问题”,李子柒与微念公司的纠纷开始为公众所知。
2021年10月25日,李子柒以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子柒文化公司”)名义起诉微念公司及刘同明,受理法院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相关媒体报道,此次诉讼为给付之诉。
2022年1月27日,微念公司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股东知情权纠纷”为由起诉子柒文化公司。
2022年3月10日,微念公司再次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以“股东知情权纠纷”为由起诉子柒文化公司。
2022年12月26日,子柒文化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微念公司董事长刘同明不再担任子柒文化公司监事,由蒲倩云接任;同时,子柒文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发生变更,李佳佳(李子柒)持股比例从49%增至99%,微念公司持股比例由51%降至1%。
2022年12月27日,微念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和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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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MCN公司的运营模式
(一)UGC、MCN相关定义
用户制作并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内容称为UGC,全称User-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生产内容,普通用户通过录制视频、剪辑视频等并最终在网络平台发布,如抖音用户在抖音上发布视频。伴随着网络行业的发展,用户生产内容(UGC)又细分为PGC和OGC,
PGC全称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即专业生产内容,强调发布者有一定的专业资质和专业知识,发布原创的自制的内容(通常具有类别化或专业化的发布者能够获得流量并被MCN公司发掘)。
OGC全称Occupationally-generated Content,即职业生产内容,强调发布者以生产并发布原创内容为职业(如媒体平台的记者、编辑、版主所发布的内容)。
MCN全称Multi-Channel Network,其作用是将PGC、OGC进行整合,发掘的有价值的内容发布者并与其签约,为其录制视频提供资金支持、创意策划、内容制作等,并通过各类社交及视频平台实现最终的价值变现。
(二)主播与MCN公司的关系
1.未与MCN公司签约的独立主播
自行录制视频并在网络上传播的独立主播,在各类社交平台获得较大数量粉丝、具备较大影响后称为KOL(Key Opinion Leader)或BOL(Basic opinion leader),即“网红”。独立主播不依托MCN公司的帮助,直接面向用户,并自行进行创意策划、内容制作等工作,具备直接变现的能力。
2.与MCN公司签约的主播
主播会为了获取MCN公司内容在资金、创意、流量等方面的支持而与其签署“经纪合同”,“经纪合同”会让渡部分知识产权给MCN公司,然后把共同制作出的作品发布到网络平台上。用户在视频里看到的只是主播,但主播上传的作品背后离不开相关MCN公司策划及运营团队的支持。
以李子柒为例,根据微念公司先前发布的声明,双方的运营模式为李子柒负责内容制作,微念公司则负责商业推广,双方之间的合作较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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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常见纠纷及其争议点
(一)IP权属纠纷
在李子柒案件中,实际上,李子柒与微念公司的纠纷本质上是对“李子柒”这个大IP的争夺。围绕着“李子柒”IP,微念公司先后注册了多个商标,并在淘宝上上线了“李子柒旗舰店”。根据公开信息查询,2021年,李子柒旗舰店实现营业收入18亿元,旗舰店粉丝数量为686.7万。以上数据足以证明,“李子柒”IP具备极高的商业价值。
由李子柒案件可见,当MCN公司与“网红”主播就利益分配产生纠纷时,首当其冲的就是关于IP权属的认定问题。“网红”主播在网络平台注册并使用账号,注册时会签署用户协议;“网红”主播与MCN公司签约时,会签署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等协议,协议往往会对IP的权属作出相应的约定。
但是否意味着只要在合同中对IP权属作出约定,就必定是按照合同履行?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往往会结合多种事实因素,对IP账户的归属作出判断。
案例1:【杨一枝与广州狮之谦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粤01民终1047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杨一枝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因此,狮之谦公司主张杨一枝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一枝停止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
案例2:【中娱互动(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佩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闽0681民初3548号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艺人合作协议》第7.8条,对于原告提供给被告使用或者要求被告注册的社交媒体账号,该账号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艺人合作协议》,被告魏佩雯于2018年就已注册使用本案抖音账号“×××20”,该账号非被告根据原告要求注册的或由原告提供的,原告主张该账号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嘉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8799号 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创客公司虽上诉主张案涉账号系自始至终由其公司所有,但根据已查明事实,创客公司认可相关账号系由黄嘉和注册,即黄嘉和系案涉账号初始注册人及使用人,故创客公司取得案涉账号系基于合同关系。如上所述,案涉合同已因客观上履行不能而解除,创客公司理应向黄嘉和返还相关权利。
案例4:【程彩英、闫晓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7民终6041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抖音平台账号所有权归程彩英所有,但该账号系由闫晓瑞实名认证,也无证据证明可以变更,且该约定本身只是为了方便程彩英了解和掌握合同期内闫晓瑞的直播收入情况,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现已届满,故程彩英要求闫晓瑞返还该账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由以上案例可知,此类IP权属纠纷往往以合同是否约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MCN来说,其与主播签约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因此通常经纪合同会将IP的所有权约定为MCN公司所有。但在司法实践上,账户的注册时间、与主播的人身归属性、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可能等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IP权属的认定。在李子柒案件中,同样需要对各方面的事实因素进行综合并判断。
(二)“网红”主播违约纠纷
“网红”主播违反独家经纪约定:MCN公司与主播签订的合同往往是享有独家经纪权的合同,即主播不得有未经MCN公司同意而参加其他演艺活动、与第三方达成合作等违反独家经纪权的行为。
“网红”主播要求提前解约:对于主播而言,在其与MCN公司签约时,其往往不具备较多的粉丝数量和影响力,因此对于利润分成、权利义务承担等方面做了一定的让步。伴随着粉丝量的增长、名气的上升,成为“网红”的主播很可能对原有的利益分配机制不满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由于MCN公司在前期引流、方案策划、内容制作等方面投入了较高的资金及人力成本,如主播走红后即要求与MCN公司解约,必然会给MCN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人员稳定。因此,MCN公司往往选择在经纪合同中约定巨额的违约金条款,从而使主播考虑到巨额违约成本而放弃与其解约,如主播强行解约,也能使MCN公司弥补损失甚至获得一定的收益。
对于巨额违约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获得支持,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以主播违约等关键字检索,并对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中的审理程序、违约原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和判决支持的违约金数额,具体详见下表:
由上述多个案例可知,即使在MCN公司与主播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天价违约金,但多数情况下不能获得法院的全额支持,个别案例中的支持比例甚至低于5%,原因在于法院对违约金额的认定,一般都会综合考虑主播的知名度、MCN公司对于主播的投入及实际损失、预期收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综合认定,避免双方利益明显失衡。
对此,也引发了笔者如下两方面的思考和建议:
第一,对于MCN公司来说,主播是MCN公司最重要的资源,如何预防主播违约是MCN公司不可回避的问题。MCN公司可以事先在合同中对排他性条款、违约责任条款、道德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有利于自身的约定,在履约过程中留存主播的各项收入证明,在主播违约后及时申请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可以最大程度降低MCN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二,根据本所律师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站在MCN公司角度来看,相比诉讼而言,由于仲裁程序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各方的意愿对于争议的解决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各方事先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获得援引及相应违约金请求获得裁决支持的概率也会更大。除此之外,仲裁还具备效率高、保密性好等优势。因此,近年来更多的MCN公司倾向于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建议MCN公司在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上,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情况和关注要点,选择最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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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伴随着“网红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类似李子柒的案例也会越来越多,尤其是关于IP权属和违约责任的法律纠纷很可能会呈爆发式增长,很可能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片蓝海。
对于无论是MCN公司还是“网红”主播来说,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最为重要的课题,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的实际履行、违约后的救济或应对等都需要做好相关的合规筹划,通过各环节的审慎处理,方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六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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