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6个月,我还要倒贴钱?”2018年,河南一小伙在小区物业干活,物业承诺电费全包,结果干6个月后,却被告知用了8000度电,不仅工资要扣完,而且还要倒贴,说好的全包,怎么又要给钱,这是怎么回事?
郭先生的工作是负责小区保洁,在上班之前,他和物业负责人有口头约定,只要郭先生不使用冰箱之类的大功率电器,电费他们全包。
但是,郭先生2个月用了6000度电是什么概念?6600度2个月,平均一天100度1000瓦一小时一度电一天要100000万瓦,平均一小时4000瓦。这么算如果有大功率电器,是有可能的,但家用电的线路承受不住。
郭先生所在房间很小,也没有使用冰箱之类的,唯一一个电器,就是电磁炉,用来热东西的,这就算一天24小时开着,也用不了这么多电,他也询问了周围邻居,就算是夏天开空调,一个月也就三四百度电,那到底这些电去了哪?
再说了,不是说好全包吗?郭先生找到了物业负责人,对方却说,他所说的全包,是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可是这8000度电,明显是使用了大功率电器,郭先生解释说只有一个电磁炉,负责人说他只看度数,谁知道郭先生有没有偷偷使用!
郭先生可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初就因为负责人说全包,郭先生想着他们也没有大功率电器,所以,就连电表底数都没看,可现在出了这样的事,双方都没看底数,真有点说不清了。
既然,郭先生坚称自己只使用了电磁炉和一个照明,其他都没了,那这8000度总不能凭空出现的吧,郭先生怀疑是电表的问题,原来,在他们住进来的第4个月,电表烧了,电工来更换电表时,告诉郭先生,他们4个月用电1800度!
当时,郭先生就发现不对劲,平均一个月450度电,虽然每天都用电磁炉,但都不会超过1个小时,按照电磁炉的功率2000瓦算,一天用1小时,就是2度电吗,一个月也才60度,另外的照明是节能灯,用电就更少了,怎么可能用450度电。
郭先生询问电工,电工检查线路后,告诉郭先生,这个电表除了他房间之外,竟然还有一条线,连接着门禁系统,这就能解释通了,郭先生想着,反正这个电费是物业兜底,自己也不用瞎操心。
可换了新表之后,1个半月竟然又用了6000度电,这突然暴涨的数字,把郭先生吓得不轻,就赶紧找到物业负责人,询问到底咋回事?可是负责人一看度数,也是愣住了,然后说门禁系统给他减去600度,剩下的需要郭先生自己掏钱!
然后,负责人还拿出账单结算了一下,说郭先生的工资还不够交电费,需要自行贴一部分,这可让郭先生傻眼了,辛辛苦苦工作了半年,一分钱没赚到不说,还要倒贴,这让郭先生很是气愤。
郭先生怀疑当时的电表度数就不正常,但是负责人说全包,他就没有看底数,也没有和负责人签署书面协议,导致现在有理说不清!实际上这种情况属于物业违约,怎么说呢,当初口头约定,不使用大功率电器,电费全包。
而事实就是郭先生只使用了电磁炉和电灯,家里根本没有大功率电器,那么按照协议,应该是物业出这部分钱,虽然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但是双方也形成了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37条和469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然而,更让郭先生不解的是,按理说换电表是换新的,结果新换的电表是2011年的,既然郭先生说自己没用这么多电,物业负责人又说不出个所以然,记者陪同郭先生,将电表送往了质量检测中心。
工作人员一看,就发现了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新装电表上,必须有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然而,郭先生家使用的电表上却没有,记者让物业负责人来看看,可是负责人却说,我不管这个事,反正这笔钱要郭先生负责。
见到物业的态度,郭先生决定走司法程序解决此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没有交接用电底数,换的表竟然是老表,没校验过,而且没有合格标识,属于不合格产品,出了问题把责任全部推给用户,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违背口头承诺让郭先生给钱,也是违约的。
这件事中,第一,可能是物业公司的电工,换上去的电表是旧的,已经走了5000度以上的电表!这样过了几个月,想起来抄表收费的时候忘记底度了!
第二,也可以在电表旁边安装一个经过供电公司校验过的电表,让房间的电器正常使用看看两个电表的误差是多少,然后叫专业电工用钳型表检查房间用电量和电表输出量是不是一样,这样很快知道小伙房间里用是多少!
第三,直接把电表安装在房间里面,打开用电器测试电流是多少功率!
这样的用电量确实有很大问题,一般情况下,用户住房,水电气交接是最基本的操作,可是,物业不交接底数,却坚称没问题,这真的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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